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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甩掉“信用污点”有希望了

来源:黑龙江晨报 2009-10-16 17:04:04

近一个月以来,家住龙江县的小王饱尝了因银行有不良信用记录而带来的烦恼。9月15日,到银行办理住房贷款的小王得知,因自己在大学期间办理的助学贷款有连续超过一年逾期还款记录,这样的“信用污点”导致他不能享受相关优惠,

  近一个月以来,家住龙江县的小王饱尝了因银行有不良信用记录而带来的烦恼。9月15日,到银行办理住房贷款的小王得知,因自己在大学期间办理的助学贷款有连续超过一年逾期还款记录,这样的“信用污点”导致他不能享受相关优惠,要多付很多利息,而且小王早就发现很多银行理财业务、网络交易因此都大打折扣。10月13日,小王在网上发现了国务院法制办刚刚公布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有关负面信息保留期限限制在7年,让小王看到甩掉“信用污点”的希望。

  据商业银行负责人介绍,贷款审核大多要将个人信用报告作为一项重要的参考依据。2006年央行组建了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后,只要是在银行办过卡、贷过款,都会自动在该系统中生成一份属于自己的“信用报告”。一般负面记录的保留期是从该笔贷款还清之日开始计算,保留一定的期限。也就是说,由于以往“负面信息”保留期一直没有明确说法,所以从数据库建立开始到现在的负面信息都一直保存着。

  10月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信用污点”等“负面信息”保留期为7年。《条例》中首度提及“负面记录保留期”问题:“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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