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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把诚信当成筐,啥都往里装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09-10-16 10:21:51

据媒体报道,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首度提及个人负面信用记录最长保留7年,其中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保存5年,个人犯罪记录保存7年。 目前有六种情况易导致个人信用不良记录:一、“睡

    据媒体报道,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首度提及个人负面信用记录最长保留7年,其中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保存5年,个人犯罪记录保存7年。

    目前有六种情况易导致个人信用不良记录:一、“睡眠信用卡”不激活还是会产生年费,若不缴纳就会产生负面的信用记录;二、信用卡透支消费、按揭贷款没有及时按期还款;三、贷款利率上调,仍按原金额支付“月供”或分期,产生欠息逾期;四、为第三方提供担保时,第三方没有按时偿还贷款;五、手机号停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因欠月租费而形成逾期,也会造成不良记录;六、被别人冒用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产生信用卡欠费记录。

    据国内媒体报道,中国央行透露,今后个人水、电、气缴费情况、欠税情况等都将纳入信用记录。

    给信用负面记录截止期合情合理

    署名为“jyzh8”的网友认为,虽然我国制定的该《条例》尚系法规层面,但毕竟是往征信专门立法之路上迈出了一大步。一个社会的信用基础松软,甚至信用缺失,社会再行弥补将会付出巨大成本。而今着手从法制层面先期治理,着力构建信用社会,当系亡羊补牢,但犹未晚矣。这意味着社会信用恢复有了法律的切入口。

    而公民一日不信用,有负面记录,总不能永远背着这口黑锅无法脱身。于此,给信用负面记录一个截止期,一个到时自动删除的预设程序,是合情合理的。

    千龙网网友认为,对于一个“无信不立”的社会信用秩序来说,任何失信行为都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这当然毫无疑问,但这种代价不应该是无限的。也就是说,不良信息主体在为自己的失信行为付出代价之余,也应该拥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和可能。

    在征信管理中建立“负面记录保留期”,让不良信用信息有一个从“建立到消灭”的弹性空间,赋予信用人“重新来过”的余地,不仅是在形式上对征信体系的完善和健全,而且也是在实质上对征信行为本身信用内涵和境界的一种提升。任何信用建设,绝不只是一个孤立静止单方面的信用记录、惩戒问题,更是一个信用环境和生态不断营建、塑造的过程。

    也有网友认为,《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标志性的意义在于第一次以国家立法的名义理清了银行在公民负面信用记录上的裁决权力,使“效”和“度”都落到了明处。

    征信系统涵盖太广应引起重视

    署名为“12wsy”的网友说,通过建立征信系统,让人有诚信走遍天下,无诚信寸步难行,这是好事儿。可即便如此,也不能把诚信当成筐,啥都往里面装。

    目前的征信系统,涉及的项目越来越多。除了信贷环节之外,诸如水、电、气等民生项目欠费等也被列入征信系统中。非但如此,上海还将窃电、恶意欠费等纳入征信系统;湖南浏阳则将欠税赖账信息纳入。毫不夸张地说,一不留神就会被征信。

    虽然相关部门把这些装进征信系统,初衷都是有利于商业银行控制风险,同时为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管理支持,但是,当征信系统涵盖量越来越广,内容越来越丰富的时候,自然会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巨大的影响,这显然更应该引起重视。

    俗话说得好,无规矩,不成方圆。凡事都得有个度,征信系统也是这样。什么能进征信系统,什么不该进征信系统,既要让人们知道,还得先征求人们的意见。

    《条例》还要切实吸纳民谏

    有网友认为,既然该《条例》还在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机构就应及时开启公开纳谏程序,而且要越方便越好,征询意见的阶层范围越宽越好。这样才能让最终出台的《条例》里注入更丰厚的民意养分。由民意有效渗入的法律法规,才会反过来到民间脉动推广执行的灵魂。

    如果脱离民意基础,缺失反复审慎的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酝酿程序,或者盲目借鉴国外的与我国国情并不吻合的做法,那么,势必使我们的征信体系建设成为法律的“夹生饭”,这方面需要法制拟制者进一步细化制度和科学考虑。

    特别是在一些细节上,需要在意见反复征询中予以明细。比如在对待信用负面记录中的公平问题上,我们就需要审慎对待。是为了方便金融机构“一刀切”地规定保存期,还是区别对待呢?

    拿一般商业贷款与个人助学贷款来说,若均负面记录5年,那对需要社会扶持的学子明显不公。类似的情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步阶段,还不应照搬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铁面做法。一些刚踏上创业之路的学生、残疾人、低收入者等,还需要制度关怀和扶助。当然,《条例》要切实吸纳民谏,需要充足的时间,但这种程序安排与民意等待,是一项法律制度、民生政策号准苍生脉搏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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