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布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负面记录保留期最长为7年,成为条例的一大亮点。据了解,目前包括电信用户缴费信息、居民水电煤气等缴费信息,都在逐步地纳入到征信信息当中。(详见今日本报B03版) 水电煤气的征信不只是
水电煤气的征信不只是“缴费”
我想,水电煤气缴费纳入征信的“设计”之所以不叫好也不叫座,首先是因为,当前水电煤气的缴费尚没有完全形成电子网络信息化,各项费用的缴纳过程中存在诸多与用户诚信无关的因素制约。譬如,每到缴费高峰期,相关企业的营业窗口或者是代理银行的缴费窗口,人满为患,排很久的队也未必能缴费成功。
更重要的是,水电煤气、电信等这些垄断或者准垄断企业,长期以来,处在政策庇佑下的卖方市场状态,存在管理落后、效率低下、服务不规范等诸多“垄断弊病”。霸王条款、收费陷阱、服务跟不上……这一切,都直接导致这些企业的社会诚信度和美誉度大大低于社会预期。
水电煤气的“征信”可不只是“缴费”——在此方面,应该先用法律制度的形式,对水电煤气经营管理环节上的诚信、服务和管理等切实加以规范,然后再逐步将消费环节上的缴费纳入进来。否则,除了得不到社会认同之外,从长远来看,还会对整个社会征信体系形成伤害。
——陈一舟(职员)征信制度不能成为垄断帮凶
这种轻佻的捆绑,可能成为垄断利益的帮凶,缴费信息纳入征信信息,因为怕“信用”污点,将使居民进一步失去与垄断利益博弈的资格,从而使垄断企业平生多了一件有震慑力的秘密武器,你不缴费,我就给你好看,水电煤气等居民基本生活资料的价格,“想涨就涨”将变得更加随意和得心应手。这种征信建设,只能对垄断利益助纣为虐。
在笔者看来,将居民水电煤气缴费纳入征信范围,实际上是将公众的权益作抵押。这,显然是一笔不怎么公平的买卖。公民的权益,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成为一个抵押品,不能成为一个赌注,无论能抵押到的东西,有多贵重,无论这个赌注是输是赢。公民权益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被“抵押”。
所以,将居民水电煤气缴费纳入征信范围,很值得质疑和商榷。这种做法对社会诚信来说,其只具少许工具功利意义,而无拯救功能。与其说是一种拯救,倒不如说是另一种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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