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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机构禁收集个人收入等信息

来源:大众日报 2009-10-15 17:18:31

征信机构禁收集个人收入等信息 综合新华社北京电 国务院法制办12日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将征信业务定义为包含信用报告、信用评分和信用评级,将信用报告业务、信用评分业务和信用评级业务等都纳入管

    征信机构禁收集个人收入等信息

    综合新华社北京电 国务院法制办12日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将征信业务定义为包含信用报告、信用评分和信用评级,将信用报告业务、信用评分业务和信用评级业务等都纳入管理的范围,对征信业务中信息收集、整理、保存和加工等各个环节均做出了规定。

    《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五种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 得收集。这五种个人信息为:(一)民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所属党派;(二)身体形态、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三)收入数额、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四)纳税数额;(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集的其他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收集家庭出身、疾病等个人信息

    新华网北京电  国务院法制办12日公布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五种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收集。

    这五种个人信息为:(一)民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所属党派;(二)身体形态、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三)收入数额、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四)纳税数额;(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集的其他信息。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在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信息主体特别书面授权后,征信机构可以收集第(三)项、第(四)项信息。

    征求意见稿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向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具有向金融机构收集信用信息资格的征信机构提供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金融机构对外提供信用信息的,应当告知信息主体该信息特定的提供对象和提供该信息所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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