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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记录7年可去污 喜耶忧耶

来源:新民网 2009-10-15 13:22:28

新闻事件   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首度提及“负面记录保留期”问题,“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

  新闻事件

  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首度提及“负面记录保留期”问题,“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

  七年可去污

  信用重塑终有期

  新浪网友赵刚 支持,信用记录七年可去污,意味着信用污点不再由个体一辈子死抗,这是实现个人信用记录动态管理的有益的举措。

  凤凰网友“任我行” 之前,竟然有一种说法叫“信用记录一旦有‘污点’,可花钱‘铲单’”,甚至衍生出新型骗局。现在,这个信用卡负面记录“无期徒刑”改判“7年有期”,算是正本清源,以正途治了歪招。

  猫扑网友“我心依旧” 哪怕大学时代的一个无意疏忽,将信用记录添了污点,就会一直被银行“黑”着,这以后的生意发展,购房购车,贷款就困难重重。七年保留期总算让信用翻身仗有了希望。

  宁波网张鹤 社会信用体系,有“第二张身份证”(或称“经济身份证”)之称,每个人都应当警惕、呵护、关爱个人信用记录 养成良好金融消费习惯,使其不沾污点,从而有效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

  新民网友“寅吃卯粮” 对一些只晓得花钱,不晓得还钱的人,是一种适度的“紧箍咒”。

  凤凰网友“momox54” 有利于社会的进步。早晚要走的一步。国人现在信用缺失严重,如果运用得好并且有效,不仅可以规范经济行为,也有利于提升国人素质。如果运用得不好,就是花钱瞎折腾了。

  有无信用污点

  都是银行说了算

  外汇通网友 银行在“黑”人之前,理应做一些提醒、宣传等服务工作,不能凭自身强势拥有给客户信用打分的神秘权力,就挟行业威权以令公众,让客户成为任宰的“鱼肉”。

  环球网友“XZLZC” 自身是利益的一方,算“运动员”,又因为垄断强势而升格为“裁判员”,这种博弈怎么讲都是不平等的。

  法律界“凇月” 从某种角度而言,最该修补信用的是中国的银行,其垄断霸道作风,以及动辄拿捏人,还有自私,以自己利益为上,像那个滥发信用卡,有时就变成陷阱,让人上当而不觉。

  中经网“刘怀忠” 说是同国际接轨,可我们的金融环境同国际接轨了吗?规范个体有一套,规范垄断企业,常常没招!

  搜狐社区“蹒跚” 银行靠不住,还是靠儿女吧,这年头,生儿子是建设银行,生闺女是招商银行啊。呵呵!

  成都日报 提醒:五种情况易产生负面记录:第一,“睡眠信用卡”不激活还是会产生年费;第二,信用卡透支消费、按揭贷款没有及时按期还款;第三,贷款利率上调,仍按原金额支付月供或分期,产生欠息逾期;第四,为第三方提供担保时,第三方没有按时偿还贷款;第五,手机号停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因欠月租费而形成逾期。

  可严惩“惯犯”

  莫伤误入黑名单者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发展室主任易宪容 《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七年保存期,对于多次违规者来说“太宽容”。信用的底线应是“一诺千金”。“累犯”是不可以原谅的,多次违规的不良信用记录应该一辈子记录。

  金融界网友 区别对待恶意失信与无意疏忽遭“黑”,对前一种情形,要严辞不“贷”,对后一种情形,则应给弥补机会。

  腾讯网友“轻扬飞舞” 建议视情况而定,无意或者不知情还款后可以保留0~1年,恶意拖欠的,不良记录保留7年或更多年都不过分……呵呵,像我,购物不理智型,都不敢开信用卡,哈哈。

  网易烟台网友 负面信用记录应是双向“打分”,银行可给客户记负面信用记录,客户也可给银行记负面信用记录,银行也要对由自身原因造成的负面记录负责。

  腾讯网友“想当老汉喽” 振臂高呼:助学贷款应该与商业贷款区别对待。学生的还贷能力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应当给予更宽松的规章。

  腾讯网友“春霞” 我有以下三点建议:1.规定一个金额范围,欠一角钱也要背7年的不良信用记录的话,未免有失偏颇;2.规定一个失信次数,偶犯原谅,屡犯警告;3.在客户还款期限快到的时候银行应该通过各种方式提醒客户。

  总之,不能轻易给客户做信用不良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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