沾上信用污点,一失足成千古恨! 木兰秋菊:信用污点没规定年限的情况是该改一下了,否则,对那些因“不小心忘了还钱”或“被人借身份证办贷款而导致有欠款记录”的市民有失公平,一次信用失误难
木兰秋菊:信用污点没规定年限的情况是该改一下了,否则,对那些因“不小心忘了还钱”或“被人借身份证办贷款而导致有欠款记录”的市民有失公平,一次信用失误难道要相伴终身,使银行贷款的大门将永远对自己关上吗?
莲花坠露:我就是吃了这样一个“哑巴亏”,刚开始用信用卡,也是我太粗心,也因为及时还款的意识不强,拖了很长没还钱,结果现在要买房,死活贷不出款来,真是一失足成千古恨啊!从此还要再忍受负面记录“在背”的痛苦,我觉得真是如芒在背!
初见小苹:被银行拒贷是件很痛苦的事,其实以前逾期的欠款已经还上了,但是曾经的不良记录仍然还在我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就算是咸鱼,也该有个翻身的机会吧!
愿逐月华流照君:有负面信用记录就代表着信用不好吗?个人信用报告中有负面记录,只说明个人出现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事实,信用好不好,还要根据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并参考借款人其他方面的信息作出综合判断,不能简单草率地下定论。
“无期”改“七年”,给“咸鱼”个翻身机会
诺你还记得:造成信用污点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应该有所区别对待。所以,一般的负面信息保留7年,破产的、特别严重和明显恶意的负面信息延长保留年限,至于那些明显是疏忽大意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的负面信用,应适当宽松处理,给予信用警告,或信用污点短期保留,使被惩戒者有所重视就可以了。
小白在笑:一些客观因素也会导致失信行为的发生,比如银行系统升级导致账号变更,银行无法划拨还款,结果客户就上了“信贷不良记录榜”。对于因信息不对称和个人疏忽而产生失信记录的,银行应考虑给予弥补的机会。
梵高的耳朵:现在我国的个人信用记录体系还处在起步阶段,这一体系的各个环节尚不完善,所以对个人信用的处理也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手段,有点错误就一棍子到底彻底打死。而且很多时候责任并不在客户身上,对信用记录很多人缺乏基本的了解,而银行工作人员在推销信用卡时,往往大谈其好处,对客户的义务和违约后果语焉不详,这也是导致客户无意留下负面信用记录的重要原因。
花少林:信用卡负面记录“无期徒刑”改判“7年有期”,释放了一个好的信号,打破了“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一旦产生就抹不掉”的噩梦,给那些不小心背上了信用污点的人一个咸鱼翻身的机会。但欠款不分善与恶,既然用卡,持卡人自己也要养成诚实守信的习惯,不能把“七年之限”当成“天下大赦”,仍然不把信用问题当回事,从而给自己制造不必要的麻烦。
负面信用管理不妨引入“复活赛”
醉罗汉:信用记录是为民众的经济生活服务的,负面信用保留七年还是太长,我觉得五年相对来说更为合理。同时还要注意对信用的管理不要“一刀切”,根据逾期未还款金额的多少来制定具体的细则,不能因为一次信用失误或小额信用失误而影响民众的正常的生活。
千王之王:负面信用七年期限,贴近国际标准。但七年时间怎么计算?是指该贷款还清之日起还是结束违约之日起,还应有个明确的规定,这两个时间是不一样的。
有时风生:个人信用管理应引入“复活赛”规则,个人在留下负面记录后,也应有修复措施,比如由于欠信用卡年费导致的负面记录,最好是办法便是立即还清欠缴年费并继续正常使用该信用卡两年,此后“24个月还款状态”中不再出现负面记录,应准予“复活”。
折戟沉沙:信用管理应是一个双向管理,不应只对客户、借款人做出种种规定。首先要严格征信市场“机构准入”的门槛;征信机构不得非法征集与个人隐私相关的信息;金融机构也要讲信用,不能随意泄露客户信息。此外,信用观念和信用卡具体使用规定的普及也很重要。
张遇哲:在我国,个人信用记录属于“舶来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自2004年运作至今,已建成了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防范信贷风险、培育信用文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个人信用记录的配套制度尚有待完善,尚缺乏规范有效的动态管理。
要进一步提升我国个人信用记录发展水平,除了规定不良信用记录的保存期限之外,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信用数据,使其更真实准确地反映公民的信用情况。同时,公民应拥有个人信用记录的知情权,银行征信部门需定期通过适当途径告知当事人,以便其采取相应行动,尽快消除过往的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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