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首度提及“负面记录保留期”问题: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
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首度提及“负面记录保留期”问题: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10月14日中国经济网)
这一规定,意味着“黑名单”将不搞终身制,给因不良信用记录而“寸步难行”的人打一个信用翻身仗带来了希望。信用惩戒并不是要把人一棍子打死,让人“起死回生”的制度设计,更有利于诚信社会的建设。为“黑名单”不搞终身制喊好,还有一个不能不说的问题,这就是“黑名单”还须从一开始就避免冤假错案。
媒体屡有报道,一些人因信用卡欠缴年费而被纳入信用“黑名单”导致无法贷款。但信用卡是银行员工为完成任务而发放的,当事人以为卡不激活就没有问题,可没想到无论激活与否,年费都照收不误。由于卡内无钱,扣卡费就被银行扣成了负数,让当事人成了不良信用客户。不讲信用而上“黑名单”,当然是咎由自取。但是类似于前述被强加于身的“信用不良”,又该怨谁?
如果只是缴年费,倒也罢了――百姓想的是,反正信用卡既没有用处,卡里也没钱,你银行爱咋咋的吧。焉知这个信用卡是不但惹不起,而且躲不起,你没有激活他也收年费,卡上没钱他也扣,扣出负数来,你就变成了欠钱不还,就有了信用污点,就上了“黑名单”,就成了“另类”。我不想说是银行下了一个套子让消费者往里钻,但说银行生了病却让消费者吃药,恰也不是夸张。更要命的是,消费者为银行埋单,已不是几个钞票的问题:莫名其妙就成了“黑名单”中人――“黑锅”至少背7年,这样的冤案实在是难以承受之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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