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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信用记录不用再背一辈子 "无期"有望改"5年"

来源:东北新闻网 2009-10-15 08:45:41

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提出了“负面记录保留期”问题,“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

  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提出了“负面记录保留期”问题,“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

  沈阳日报讯(记者刘洋)一直被认为将终身保留的个人负面信用记录,有可能仅保留5年时间,最长不超过7年。这是一条对辽宁760万已经产生了个人信用记录的人来说非常重要的消息。

  14日,听说个人负面信用记录有望被消除的大学教师崔先生长出了一口气。因还房贷时有两次欠缴记录,他在个人征信记录中产生了两次不良信息,造成今年3月崔先生没有同其他客户一样享受到房贷优惠利率。不仅如此,在随后向建设银行申请信用卡时,他也因综合评分不够,被银行拒绝。他说,“本以为这两条不良信息要背一辈子,现在看还有‘洗刷’的机会,我现在得好好珍惜信用,不能再产生负面记录了。”

  让背着负面信用记录包袱的市民产生希望的是,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一则公开征求意见稿。

  工商银行辽宁分行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负面记录的保留期从该笔贷款还清之日起计算。此前人民银行从未明确过该记录的保留期是多长时间,甚至一度有观点认为,该记录将伴随被记录人终生。但从国际惯例来看,一般都是7年时间。

  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2006年1月个人征信系统全国联网运行至今,共征集辽宁省760万个人信用信息,查询量达230.6万次。由于个人征信系统覆盖面较广,与银行有过借贷关系的人都被纳入其中,且个人信用记录优劣将涉及贷款、工作、求学等多方面。上述工行人士表示,一旦征信系统中个人负面信用记录保留期限确定为5年,对于一些因非恶意欠款而产生负面记录的市民来说,较为公平。同时,明确一个期限也有利于鼓励市民不再产生新的不良信用记录。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从2006年1月算起,首批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有望于后年1月份被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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