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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管理”不该有价值判断污点

来源: 2009-10-14 17:20:39

10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信”为征集信用信息简称,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一项法律法规为征信业务活动提供直接依据。(10月13日《中国青年报》)

  10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信”为征集信用信息简称,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一项法律法规为征信业务活动提供直接依据。(10月13日《中国青年报》)

  从某种程度上说,信用在当下是很奇缺的东西,尤其在“毒大米”和“毒奶粉”接踵而至的今天,信用的缺失甚至已经抹黑了中国制造的国际声誉。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公布,可谓是众望所归。

  现在加强对公民信用的管理,方向上肯定是正确的,但在完善征信管理的过程中,还有一点也很重要,那就是必须保证全过程符合基本法理,以及保护公共利益的价值判断。

  根据有关方面的资料,截止到2007年底,央行征信系统已为近6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接近两年时间过去了,想必这份档案一定是更加丰满了,有关方面的行动之快速,简直是一个奇迹。我们在赞美的同时,也不免想问一句,银行在对公民进行征信管理的时候热心而迅速,可是,银行自己的诚信谁来监管呢?

  银行应该是征信信息的数据提供者,而不是管理者。事实上,近些年银行的名声也并非很好,无论是信用卡的乱象,还是年费等收费事项上的模糊与反复无常,都为公众所广泛诟病。在银行没有擦干净自己的时候,如此高效地建立公民的信用档案,银行巨头的强势与公民个体的弱小岂不是愈加严重?

  从目前的情况看,诚信数据库的建立主要是从银行、电信等单位采集信息,既没有专设的部门与人员核实信息的真实性,也没有事先通知涉及到的客户,更不需要客户的确认。《中国青年报》的一项调查表明,83.9%的人最担心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列入“黑名单”,但很可惜,这就是征信管理的现状。

  对于信用的管理,如果缺乏公信力,将是最为致命的缺陷。建设一个有诚信的社会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从最容易管理的百姓入手,还是选择最该被限制的权力部门下刀,体现的是我们做这件事时的价值判断,也是征信管理能否真正成功的最终依托。

  毫无疑问的是,和欠电话费这种污点相比,我们更应该关注公车消费、公款旅游和公款招待的实际支出,更应该关注水、煤气和石油等垄断巨头们的实际生产成本。信用有大小之别,管理时本不应有先后之分,如果必须选择切入点,也应捡硬的柿子捏,这样才显得光明正大,也才是决心和信心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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