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对征信机构采用了较为严格的“机构准入”机制,明确征信机构应当采用法人的组织形式,对其设立、业务范围、业务变更、分立、合并
10月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对征信机构采用了较为严格的“机构准入”机制,明确征信机构应当采用法人的组织形式,对其设立、业务范围、业务变更、分立、合并,设立、撤销分支机构均规定了行政许可,并对设立征信机构的条件、申请材料、申请和审批程序、高管的任职条件、征信机构的退出等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10月13日《中国青年报》)
在经历社会征信管理的长久法律空白后,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征信问题的法规终于有望出台,这对于促进我国信用社会的建设、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值得期待。但是,笔者对《条例》中所规定的,征信机构的商业化运作模式却感到担忧。
征信机构直接负责各类征信信息的采集、筛选、录入和提供,是整个征信系统运转的核心和关键。根据《条例》,法律对征信机构的设立采取了行政许可方式,即只要符合法律设定的条件,不管是企业还是公民个人,都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设立征信机构。与此同时,根据《条例》,征信信息的使用也是有偿的,这从信息主体每年只有一次免费获取其信用报告的权利可以看出。显然,从《条例》来看,有关部门其实是把征信系统当作一个服务行业来抓,走市场化、商业化道路。然而,在利益的驱使下,在逐利的本性下,市场化、商业化的征信机构,能确保征信的公平、公正吗?这值得怀疑!
征信系统与百姓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已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今年3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官网上发布了《2003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主要情况》。该报告显示,截至2007年底,央行征信系统已为近 6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个人信用档案除采集在银行的信贷信息外,个人参保和缴费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电信用户缴费信息等均被收录在内,可见征信系统之重要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信用社会建设的推进,这种影响将更加凸显。如此重要的东西,却交给市场化、商业化的征信机构来管理,实在让人捻一把汗。在我看来,社会征信系统应当属于国家公器、社会公益范筹,只宜掌握在不追求私利,站在中立、公正立场,能代表群众利益的政府机构和部门的手里,以公益的模式进行运作,服务社会。如此,才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可言。
其实,对于公民个体而言,征信机构无需太多,只要一个具备权威、公平、公正的就足够了。按市场化、商业化的运作模式,就会出现众多以牟利为目的的征信机构,并且还形成征信服务行业。面对让人眼花缭乱的众多征信机构,人们该相信哪个?如果这些征信机构间的信息出现冲突和矛盾,怎么办?显然,这只会损害整个征信系统的权威,最终导致征信系统失去信任基础而崩溃!而且,征信系统的建立,本意是为了推进社会信用建设,如果查阅征信信息都需要付费,势必影响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到这一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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