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将告别无法可依,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专设一章,规定了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征信机构不得收集信息主体的民族、家庭出身、身体形态、疾病和病史、收入数额、存款、不动产、纳
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将告别无法可依,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专设一章,规定了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征信机构不得收集信息主体的民族、家庭出身、身体形态、疾病和病史、收入数额、存款、不动产、纳税数额等个人信息。(10月13日《中国青年报》)
信用经济存在的必然性,决定了信用交易快速成长的趋势,由此,个人征信制度应运而生。可在我国,迄今为止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有关征信方面的法律法规,个人征信业缺乏法律支持与明确界定。再加上,我国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多是从民事法律上进行规范,比较模糊,使得个人征信业面临尴尬和困境。
在这样的背景下,审视征信机构不得收集出身、疾病等5类个人信息,在笔者看来,具有多重价值和意义。个人信用信息隐私权保护是个人征信制度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征信机构不得收集出身、疾病等5类个人信息,一方面是注重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显现,另一方面明确了信用信息公开的范围和程度。这对当下社会来说,意义颇多。
征信机构不得收集出身、疾病等5类个人信息更重要的启示是边界价值。一是界定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范围;二是约束征信机构的征信权力。由于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会使个人部分隐私被曝光,所以严格界定两者的活动范围应是保护个人隐私的第一环。为保护个人最基本的人格利益,要特别规定不得采集和使用敏感信息。当然,还要确立信息使用目的正当原则。也就是说,要求任何第三方向征信机构调取或购买有关信用信息时事先必须基于一个合法正当的目的,否则不被允许,以防止侵害信息主体的隐私利益。
个人征信制度与隐私权的冲突无处不在,只有以权利行使的边界作为协调二者利益的平衡点,才能促进征信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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