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禁止收集五种个人信息
来源:厦门广播网
2009-10-14 09:06:08
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值得关注的是,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征信机构不得收集家庭出身、疾病等五种个人信息。 征求意见稿将征信业务定义为包含信用报告、信用评分和信用评级,将信用报告业务、信用评分
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值得关注的是,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征信机构不得收集家庭出身、疾病等五种个人信息。
征求意见稿将征信业务定义为包含信用报告、信用评分和信用评级,将信用报告业务、信用评分业务和信用评级业务等都纳入管理的范围,对征信业务中信息收集、整理、保存和加工等各个环节均做出了规定。并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征信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征信机构应当采用法人的组织形式,对其设立、业务范围、业务变更、分立、合并,设立、撤销分支机构均规定了行政许可,并对设立征信机构的条件、申请材料、申请和审批程序、高管的任职条件、征信机构的退出等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设立征信机构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征信机构从事信用报告业务的,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在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上,征求意见稿采取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区别对待的原则思路,即除中国征信中心外,征信机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一般必须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而对法人及其他组织仅要求征信机构在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时则应当取得其同意。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五种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收集。这五种个人信息为:(一)民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所属党派;(二)身体形态、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三)收入数额、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四)纳税数额;(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集的其他信息。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在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信息主体特别书面授权后,征信机构可以收集第(三)项、第(四)项信息。
征求意见稿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向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具有向金融机构收集信用信息资格的征信机构提供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金融机构对外提供信用信息的,应当告知信息主体该信息特定的提供对象和提供该信息所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11月1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征求意见稿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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