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这意味着以加强培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守法为核心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已上升至法律推进的层面,将通过法制的力量,推动相应的制度规范和运行机制建设,营造褒奖守信、惩戒失信的社会氛围,全面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加强舆论宣传,营造信用氛围。诚信是食品企业生存发展的根基,是所有生产经营者最大的无形资本。要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食品安全信用宣传活动,大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不断增强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信用意识,提高职业道德修养水平,营造人人讲信用、重信用的良好社会氛围。食品企业要通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强化信誉第一、质量至上、诚信兴业的经营理念,倡导依法经营、诚信发展的自律意识;各地、各部门要通过举办食品安全信用理论研讨、知识培训、法制讲座等主题活动,把信用教育和法制教育相结合,增强宣传效果。
加强信用管理,提升信用水平。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而且《食品安全法》明确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如果企业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依法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只有树立起高度的安全责任意识,不断强化信用意识,加强自律管理,才能为自己的生存发展赢得广阔的空间。同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不断适应社会经济和市场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快信用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进一步提升企业信用意识与信用管理水平,增强风险防范能力与综合竞争实力。
建立奖惩机制,净化市场环境。通过建立严格的信用奖惩机制,褒奖诚信者,惩罚失信失德行为,从制度和法规的层面保证讲信誉、守信用者得到应有的回报,获得长足发展的动力与支持,如实行免税、信誉资金支持等政策优惠和奖励措施;使丧失信用者承担应有的失信成本,除让他们在经济上受到损失外,还要对其加强重点监管,将失信企业或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公之于众,使其难以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立足。
强化政府职能,加大信用投入。为实现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管和统一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到了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为实现联防联动,长效监管目标,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还必须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大信用建设投入,积极推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为载体,共同搭建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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