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知多少 出口交易中慎用记名提单
来源:珠海新闻网
2009-09-30 11:14:06
在出口业务提单操作中,根据收货人抬头不同提单分为记名提单(straightB/L)和指示提单(orderB/L)。记名提单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是指提单上收货人(consignee)栏内填写特定的收货人名称,只能由特定收货人凭此提货。而指
在出口业务提单操作中,根据收货人抬头不同提单分为记名提单(straightB/L)和指示提单(orderB/L)。记名提单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是指提单上收货人(consignee)栏内填写特定的收货人名称,只能由特定收货人凭此提货。而指示提单是指收货人栏内填写“凭指示(toorder)或凭某某人指示(totheorderof…)的字样。
中国信保在长期的承保实践中发现,目前我国的出口货物中有近60%采用记名提单出运。如果出口企业与国外客户订立合同时约定的支付条件是赊账(OA),采用记名提单并无可厚非,因为在赊账交易中货物本来是需要先交给买方的,买方付款与否完全视其商业信用如何。但如合同约定为付款交单(DP,包括凭提单副本付款)和信用证(LC)方式付款,采用记名提单将令出口方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众所周知,DP和LC方式交易的核心意义就在于买方付款之前卖方对货权的控制(LC中还引入了银行信用)。但世界大多数国家法律及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等国际公约均不承认记名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实际操作中承运人无须凭正本提单即可交货给指定记名收货人,因此实际上记名提单仅作为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证明的作用,不具备物权凭证功能和流通性,也就是说,收货方凭有效身份证明即可提取货物,无需收到正本提单再行提货,在这种情况下,DP和LC付款方式下出口方对货物的实际控制已荡然无存,出口方虽然掌握着正本提单,但货可能早已被买方提走,结果面临钱货两空的局面,失去了DP和LC的本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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