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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后悔房屋贱卖要顾客补钱 违反诚信原则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09-09-29 13:44:33

合同签了,首付交了,开发商却变脸了。昨日,市民付女士愤愤不平向本报114长江倾听热线投诉:“我在位于江夏区的‘世纪庭苑’楼盘购买了一套住房,支付了首期款,贷款也正在办理中。没想到今天交房,开发商却不给

     合同签了,首付交了,开发商却变脸了。昨日,市民付女士愤愤不平向本报114长江倾听热线投诉:“我在位于江夏区的‘世纪庭苑’楼盘购买了一套住房,支付了首期款,贷款也正在办理中。没想到今天交房,开发商却不给我新房钥匙,声称卖给我的房价低了,不补钱,就不卖了。”

    付女士介绍,今年8月份,她看中江夏区“世纪庭苑”一套98平方米的房子,价格是每平方米2750元,并交了1万元定金。9月16日,她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交了两成首付款5万余元,银行按揭手续也正在办理中。事后,付女士就高高兴兴地等月底交房。

    让付女士始料不及的是,9月19日,开发商打电话给她,说卖给她的房子价格搞错了,她买的房子价格应该是每平方米3174元。并称,要补3万多元钱,不补的话,就只好将所交的钱退还给她,房子不卖了。对开放商的突然反悔,付女士不能接受。

    昨日,记者来到该楼盘营销展示接待中心,中心负责人董女士解释,确实是他们卖房时搞错了房价,并提出两个解决方案:一是双方都让步,付女士少补点钱;二是如果付女士不同意,就只好退款给她,不卖了。因为按目前的价格卖给付女士,他们卖不起,要亏本。

    董女士称,合同上只有付女士的签字,公司还没有签字。他们已咨询过律师,这个合同是无效的。

    对此,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俞海认为,开发商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购房者已签了合同,并交了首付款,开发商出据了正规发票,说明开发商是认可这个合同,并在履行这个合同。如果开发商不履行合同,则违反了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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