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以下称《合同示范文本》)昨天起公开征求市民意见,该示范文本将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轮候供应试点工作中试用。《合同示范文本》除了体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般要求外,还着重将《上海市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以下称《合同示范文本》)昨天起公开征求市民意见,该示范文本将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轮候供应试点工作中试用。《合同示范文本》除了体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般要求外,还着重将《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以合同形式加以约定。
注明“有限产权单价”
根据《合同示范文本》规定,与普通商品房不同,经济适用房合同明确注明有限产权的单价,该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共有分摊建筑面积。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有限产权单价计算,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的误差在±3%内(包括±3%)实行多退少补。
在支付方式上,经适房购房人应将房价款打入预售款监管账户,并在合同中注明监管机构、账户名称及账号。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房款时应开具发票。如果购房者根据合同逾期超过60天以上不支付房款的,开发企业有权解除合同。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开发企业对该房屋负责保修,并从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继续保修不得少于2年。
不满5年“特殊情况”可转让
“取得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发生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的特殊情形,并与同住人达成书面一致意见的,可以要求丙方(区/县住房保障中心)回购该房屋。”根据示范文本,该合同为为三方主体。合同的甲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乙方为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丙方为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根据《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在取得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的情况下,经适房购房人或同住人购买其他商品住房的,应在签订有关房屋转让合同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住房保障中心,住房保障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回购该房屋。
当购房人产权证满5年并希望转让时,其所在区/县住房保障中心可以优先回购房产,购房人也可以向他人转让该房屋。在回购该房屋时,回购价格需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按照届时相同地段、相同类型、相同质量的二手存量住房市场价格确定,购房人可获得相应产权部分的回购款。如果购房者将产权转让他人,其所得款项的产权外部分,将上缴所住房保障中心所在区(县)的财政部门。
擅自转让将留“不良信用记录”
根据《合同示范文本》,购房者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性质,如果出现类似的不当使用行为,相关区/县住房保障中心将会发出书面通知,并没收不当收益。如果购房人未能及时改正的,将根据合同向住房保障中心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书面通知明确的改正日期至实际改正之日止。
此外,住房保障中心有权将购房人不当使用行为在指定媒体予以通报,并将此不当使用行为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如果购房者多次发生不当使用行为,住房保障中心还有权在退还购房款后,收回该住房,并限制其5年内将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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