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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做好中小商企信用保险保费补助工作

来源:安徽广播网 2009-09-18 10:40:18

商务部网站今日发布关于做好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费补助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费补助工作的通知

  商秩字[200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保监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行情股吧)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2号),做好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费补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企业申请、网站公示,财政部、商务部、保监会三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决定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具体承办2009年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费补助项目,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和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2号)及《中小商贸企业信用保险补助政策若干问题的解释》(见附件1)执行。

  二、承办单位要尽快将信用保险补助政策传达到各分支机构,依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执行补助项目,及时全面地向企业宣传有关政策,积极开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促进信用保险业务在全国各地区的均衡发展。在积极拓展业务规模的同时做好风险防控,降低保险成本,控制保险费率,切实推动信用销售的普及。要建立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资金专用账户及核算和管理制度,严格资金管理,保证财政补助资金的规范使用。尽早整理2008年1月1日——2009年8月31日期间符合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条件的项目,尽快向各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材料,确保按期完成补助资金申报工作。主动与各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业务联系,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积极配合。自2009年9月开始每季度向商务部、保监会报告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开展情况(见附件2)。各承办单位所使用的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条款、费率及信用保险补助资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在2009年9月25日前报商务部、保监会备案。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须补齐增资有关文件。

  联系人:

  1、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郑文渊010-85093311杨军生010-85093328传真:010-85093329邮箱:xinyongchu@mofcom.gov.cn

  2、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程婧010-68552523传真:010-68552794邮箱:chengjingmof@yahoo.com.cn

  3、保监会财险管理部

  葛亚莉010-66286526曹海菁010-66286575传真:010-66288092邮箱:yali_ge@circ.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一: 中小商贸企业信用保险补助政策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中小商贸企业”界定标准

  按照财政部《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229号)文件精神,界定中小商贸企业掌握以下两点:

  (一)从业人员数和销售额一项指标达到标准,即属于中小商贸企业。从业人数、销售额等数据以投保上一年度的信息为准。

  (二)对中小商贸企业的判定以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个企业为准,不考虑其母公司或所属集团的规模。

二、关于企业信息来源

  以下信息可作为确定中小商贸企业的依据:

  中小商贸企业盖章确认的自报信息(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保费补助的,则追回补助资金,并取消享受补助的资格);保险公司或信用调查机构从税务、工商等部门调查获得信息;中介机构出具的或公开的审计报告、会计报告等。

三、关于申报材料

  申报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费补助项目所需材料,由承办单位分支机构按照所在地省级财政、商务部门的要求执行。承办单位分支机构须留存据以确认中小商贸企业的相关资料,以备审核检查。

四、关于补助范围

  符合《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2号)规定的各项条件,并在我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均可享受此项政策。

五、关于补助有效期

  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间承办保险机构实际收到保费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保险交易可享受补助。

六、关于资金申报表填写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2号)附件5中“本年累计实收保费金额”中填写补助期间累计实收保费金额,“本年累计已获资助金额”中填写补助期间累计获资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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