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9月1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开始实施。新规定取消原来录入和查询范围的限制,由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五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据《人民日报》)从前几年最高检推行“行贿人黑名单&r
从9月1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开始实施。新规定取消原来录入和查询范围的限制,由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五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据《人民日报》)从前几年最高检推行“行贿人黑名单”起,我国在建设市场经济的诚信方面可谓下力不少,“执行黑名单”、“银行信用黑名单”直至最近提出的“醉驾黑名单”。
但是,美中不足的是,各种名目繁多的“黑名单”却是各自为政。这些“黑名单”没有联网,只能实现单边的查询,受制于部门的局限,这就不便于全面了解某一个人或者公司的诚信情况。
一个人有行贿记录、不自觉履行判决、不自觉履行银行还债的义务,都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在一个市场经济下,交易的双方都有权了解对方在各方面的诚信状况,以此来作为判断是否与对方进行合作的依据。比如,一个单位查询一个建筑商是否会行贿,也未必就不需要了解对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方面的情况。“黑名单”的部门各自为政既没有必要,又降低效率。再有一个,“黑名单”仅仅是掌握在各个主管部门手中,而不记载于公民的个人信用档案中,这也是不足的,不足以弘扬公民自觉守信。
西方的信用制度已经有150年的历史,较为成熟,值得我们借鉴。如美国在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方面,不仅有完善的个人资信档案登记机制、规范的个人评估机制、严密而灵敏的个人信用风险预警、管理及转嫁系统,而且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我们的“黑名单”制度应当逐步向个人信用档案迈进,逐步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将各种不诚信的记录逐步记入个人信用档案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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