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交通信用档案值得尝试 高家伟 我反对将酒后驾车等违章行为的记录与个人银行信用体系挂钩,因为这两者各有自己内在的法律规则,相互之间没有合理、必然的联系,不能把它们强行撮合在一起。否则,可能出现相互妨害的弊端。 我认为一种
高家伟
我反对将酒后驾车等违章行为的记录与个人银行信用体系挂钩,因为这两者各有自己内在的法律规则,相互之间没有合理、必然的联系,不能把它们强行撮合在一起。否则,可能出现相互妨害的弊端。
我认为一种值得尝试的作法是“驾驶员交通信用档案”。这种做法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若是能够进行科学的设计,将有助于减少酒后驾驶等严重违章行为。
近年来,私家车辆的拥有量迅速增长,违章驾驶的情况越来越多,给道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尤其的交通安全执法部门的执法带来了沉重的压力。尽管道路管理部门和交警执法部门不断地完善设施,提高执法的效能,但是,道路交通安全的形势仍然不容乐观,执法手段应当随着交通安全形势的发展越来越多样化。依靠现有的执法(例如“猫眼”)和执法措施(例如罚款、违章计分制度)已经不足以遏制违章驾驶的行为,尤其是遏制酒后驾车等严重违章的交通参与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客观上需要新的交通安全执法措施。我认为,“驾驶员信用档案”制度就是一种值得尝试的作法。
问题是,任何制度都有其局限性,“驾驶员信用档案”制度也不例外。要想确保这个制度建立起来,并且良好运行,必须科学设计。若是尝试这种做法,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是:
首先,明确限定“驾驶员信用档案”的适用范围。“信用”涉及到人格尊严,后者是更需要保护的法律利益。若是因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即对驾驶员的“信用”作出否定性的评价,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违反比例原则。因此,只有那些安全隐患大的严重交通违章行为才能纳入“驾驶员信用档案”中,作为认定驾驶员信用的根据。
其次,要合理限定“驾驶员信用档案”法律效力。“信用档案”在法律上属于一种执法案卷,是一种记录驾驶员不良交通参与行为的数据库,它本身不直接产生改变驾驶员法律地位的法律效力。如果要据此吊扣或者吊销驾驶员的驾驶执照,还需要交警执法部门根据“信用档案”记录的信用情况,单独作出处罚决定。
再次,要合理设定驾驶员信用的认定标准与认定程序。这里的关键是要对交通违章行为的有关情况,例如违章的严重程度、驾驶员的主观过错等,合理地确定驾驶员交通安全法律意识的水平,据此进一步划分不同的信用级别。是通过计算机自动测定驾驶员的信用程度,还是通过交通执法人员来作出决定,并不重要,关键在于标准必须科学合理。另外,应当确保驾驶员的知情权和申辩权。
信用档案可否与“交强险”的数额挂钩?我认为是可以的。关键在于对驾驶员的交通信用情况设定若干个科学的级别,在有关规章中明确规定什么样级别的交通信用应当交纳多少的数额。不过,目前“交强险”是按照车辆而不是驾驶员交纳的。若是根据驾驶员的交通信用级别确定“交强险”的数额,则需要调整目前的“交强险”制度,将“按车交纳”改变为“按人交纳”。这个改变是否可行,还需要商榷。
有一点需要注意,驾驶员信用档案中的信息只能用于与交通执法有关的事项。这里涉及个人数据保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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