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现行体制障碍。目前各家银行的支持重点和主要工作精力,仍然偏重于一些国有企业和有影响的民营企业,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虽有触及,但还只停留在讨论、商榷之中,远未排上议事日程。 二是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和健全。目前,大部分个人
一是现行体制障碍。目前各家银行的支持重点和主要工作精力,仍然偏重于一些国有企业和有影响的民营企业,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虽有触及,但还只停留在讨论、商榷之中,远未排上议事日程。
二是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和健全。目前,大部分个人信用由其所在的单位或企业担保,一旦企业转产、破产或倒闭,个人一旦失业或下岗,就会出现信用风险。
三是缺乏法律保障。一方面表现为立法滞后,目前全国还没有一套完整的个人信用条例或暂行办法;另一方面则是缺乏信用法制环境,无论对个人信用的执法,还是个人信用的社会舆论,都存在着忽视法治的倾向。
四是技术手段跟不上。一方面,缺乏相对完备的信息共享系统。如我国目前居民的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保险号等都是互异的,给个人信用共享系统的创建、数据维护和查询、管理等造成许多先天的困难。另一方面,我国各家银行之间、地区与地区文章,资金结算还不太畅通,在具体操作中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五是社会约束软弱。我国居民普遍缺乏信用或负债消费的意识,而传统的文化、道德的内在约束力显得“力不从心”,“欠债有理”的现象比比皆是,社会诚信意识淡薄。
建议从个人消费信用和个人经营信用两个方面入手,逐步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制度。主要包括个人信用登记制度、评估制度、风险管理和风险转嫁制度等。从目前看,应以个人消费信用制度和信用登记制度为突破口,以职业、收入、工作区域及信用活动稳定的阶层为重点,先行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更新,对重大信用变化状况实行司法通报和奖惩制度,然后逐步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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