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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保证金”是否有故意占用投标人资金之嫌?

来源:中国国际招标网 2009-09-03 09:00:59

近日,中国招标采购社区网友david发表一贴关于资格预审时的“诚信保证金” ,引起网友们的热烈讨论。有的网友认为“资格预审时收取“诚信保证金”,确无依据!,但是,比较管用,可以

    近日,中国招标采购社区网友david发表一贴关于资格预审时的“诚信保证金” ,引起网友们的热烈讨论。有的网友认为“资格预审时收取“诚信保证金”,确无依据!,但是,比较管用,可以有效地防止招标的失败。”也有的网友认为“诚信保证金对招标人是一种安慰剂或是玩猫腻的需要,实践中徒然增加投标人的疑虑,收取的资金类似于过多收取投标保证金。后果是可能减少投标人数量,总体上不利于招标人。”您对此有何看法,欢迎进入讨论

  主贴内容:

  现如今投标的资格预审阶段,越来越多的业主或招标人采用了诚信保证金这种方式来规避风险,但是我找了一些法律法规,均没有找到类似的规定。如今想参与一个项目投标,要是没有一定的资金做保障的话还真没法继续下去了。而且这个所谓的资审诚信保证金并不能代替资审过了后的投标保证金,也就是说在资审过后参与投标的话还得重新提供投标保证金,这样的话一个项目整在投标阶段的保证金就有可能达到100万元左右,严重占用了投标单位的资金流。

  招标文件中一般规定如下:

  (1)申请人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须向招标人提交诚信保证金。

  (2)申请人应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向招标代理索取诚信保证金收据。

  (3)申请人有下列情况的,招标人将不予退还其诚信保证金。

  1)发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中标等行为并经查实。

  2)发现申请人有转借资质现象并经查实。

  3)发现申请人串通投标、围标、抢标或以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并经查实。

  4)发现投标人接到投标邀请书后未书面通知招标人而放弃投标并经查实。

  5)发现申请人违背《诚信承诺函》的承诺并经查实。

  一经查实申请人具有以上行为,将立即没收其诚信保证金并取消其投标资格;情节严重者,招标人将上报交通主管部门。

  (4)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申请后,如放弃投标,应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7天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招标人及招标代理(传真方式),并写明放弃投标原因。招标人将于开标评标结果核准并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协议书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其诚信保证金,申请人未书面通知招标人而放弃投标的,招标人将没收申请人的诚信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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