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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责汇通快递无诚信 东莞一加盟站与广东汇通起纷争

来源:南方网 2009-08-10 15:16:43

南方网讯(记者 彭志强 实习记者 林毅/刘俊)日前,记者接到投诉,称“汇通快递是无道德快递,是耍赖成性的快递”。投诉者杨先生称他是汇通快递在东莞常平B站的加盟商,于2008年1月1日与广州沪利汇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

南方网讯(记者 彭志强 实习记者 林毅/刘俊)日前,记者接到投诉,称“汇通快递是无道德快递,是耍赖成性的快递”。投诉者杨先生称他是汇通快递在东莞常平B站的加盟商,于2008年1月1日与广州沪利汇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加盟合同书》。汇通广州中心在运输中将他的一批货物严重损坏,却一直不予理赔,事情从去年6月份拖到今年7月份,一直没有解决。

杨先生:汇通广州中心损坏了我的货物,却没赔一分钱

2008年6月10日,作为汇通公司在东莞的加盟站点,杨先生受东莞常平致宏塑胶五金制品厂委托,速递15件电子产品至番禺莲花山。根据与汇通广州中心的合同,杨先生在虎门将货物转交给汇通广州中心。

广州中心将货物运送到收货方后,由于包装破损,收货方番禺莲花山某电子厂拒收货物。在没有和杨先生商量的情况下,汇通广州中心便将货运回。该中心运输车运行到东莞寮步时遇到暴雨,司机将车开入下水道,致使货物被淹。汇通广州中心在返回的时候将货放在常平A站,杨先生前去提货时发现“纸箱一个都没有,货物里全是泥沙,货物少了10%左右”。经东莞致宏塑胶五金制品厂检测,这批电子货物全部报废。事后,东莞致宏塑胶五金制品厂向杨先生提出18000元的索赔要求。

“东莞那个厂(常平致宏塑胶五金制品厂,发货方)扣了我近四个月的快递费3800元,我已经没有钱赔了”,杨先生说,根据与汇通广州中心协议,运输过程中出现问题,负责运输的汇通广州中心应该承担责任。他也先后向汇通广州中心打了近二十份理赔报告,请求资金赔偿。但对方始终不予批复。“他们先说理赔报告超期了,后来又说是天灾。到最后,汇通一分钱都没有赔给我。”

汇通广州中心:公司规定,理赔报告必须三天之内打上来

“我们从来没有说过是天灾”, 汇通广州中心的负责人江先生表示。根据江先生的解释,汇通内部有规定,理赔报告必须要在三天之内打过来,杨先生打上来的报告已经超过了规定期限,所以肯定不能理赔。

江先生指出,这条规定是汇通上海总公司制定的,杨先生所签订的合同书上也有写,他应该知道。记者致电汇通上海总公司,对方也表明汇通网站标有这样的规定,杨先生只是货物受损,损坏的理赔报告应该在客户签收之后三天之内打上去。

记者登录汇通网站并没有发现相关规定,江先生和总部员工强调,相关规定只出现在汇通内部网站,只有公司成员能看到。此外,双方《合同》附件中没有提到货物损坏的理赔办法,只有关于遗失理赔期限的规定:“遗失件上报的理赔期限是二个月,延误处理有效期为三天。”也就是说如果货物要求理赔的话,最多可以有两个月零三天的处理时间。

双方均称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应有权益

提到理赔期限的问题,杨先生很激动:“我根本不知道内部有这条规定,如果在内部网站上,他们完全可以自己更改。”同时,杨先生表示,汇通广州中心用三天的理赔期限来限制他是不合理的。汇通广州中心在客户拒收的时候并没有告知,后来运输中出现问题,该中心也没有和他提及。从6月10日到6月18日,他一直向广州中心追问这批货的下落,始终没有答案。“他拖了这么久,后来把货拉到常平A站,都不直接给我,就是想逃避责任。”

杨先生不断强调:“我们当初肯加盟,也是看汇通的影响力。它这样对我们这些小的站点,我们真的觉得很难接受。我其实只想媒体关注物流快递行业的一种诚信服务,一种责任服务。”

杨先生表示,在多次协商之后,他对汇通公司很失望,不排除会采取法律手段。

汇通广州中心江先生则称,如果真的闹上法院,他们也不会害怕,“打官司就打官司,无所谓”。

另外,杨先生还告诉记者,因合同到期,半年前他未再与汇通物流合作,但对方没有返还当初加盟的押金。为此他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受理,并将与8月24日开庭审理。

专家提醒:处于弱势,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一方称内部有规定货物受损的理赔报告必须在三天内提出,一方称从未见过此规定且知道货物受损后已经超过三天,记者亦未能从广州沪利汇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拿到相关规定。根据汇通上海总部的解释,这个理赔期限是他们公司根据邮政法及相关规定制定出来的,上海方面称这种内部规定肯定合理。

民营快递企业中,加盟商和总部之间的矛盾纠纷并不少见。今年4月份闹得沸沸扬扬的上海申通总部和北京申通之争,就是一个典型。广东省快递行业协会秘书长林树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提到:“民营快递采取加盟性质,会使这个品牌扩张很快……但很大的差别就是管理同规范的难度很大,因为全部都是私人老板,局部的利益和总部容易发生矛盾。”

专家强调,加盟商要提高自身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度,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充分了解双方权利义务。另外,在实际的司法诉讼中,司法机关也应当更加关注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加盟商的保护,更好地评判两者之间的利益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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