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事件】
7月28日,沈阳媒体上登出了这样一则新闻。
2009年7月26日22时40分,外来打工妹小梅一个人到案发地附近上厕所,之后,边走边掏出手机准备给男朋友打电话,并没有注意到身后有一名男子跟随。突然,跟踪而来的男子拦住小梅,将其手中的手机抢走,并从她身上翻走了70多元钱。抢劫得手后,该男子又想对小梅实施不轨。小梅奋力反抗,将该男子戴的眼镜碰掉弄坏,该男子则挥刀朝小梅脖子连刺两刀。小梅向歹徒苦求,告诉歹徒她今年26岁,已经结婚了,还有一个3岁的孩子,并和他说了很久的话。也许是歹徒有一点儿良心发现,他没有向小梅再次挥刀,还帮她把伤口简单包扎上了。歹徒最后威胁小梅不许报警,小梅答应了,这才脱离危险。而在自救过程中,小梅绕着弯打听有关歹徒的一切信息,并暗暗记下了其生理特征,脱险后立刻向警方报警。
【相似案例】
4月17日下午,宁海公安局城区刑侦中队接到报警,一女子被抢劫强奸。警方立即展开侦查。当天晚上9时许,警方根据线索,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李某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17日凌晨2时,他进入跃龙街道某超市楼上一女子的房间,偷了东西后又起了邪念,掏出携带的弹簧刀威胁,并强行与该女子发生了性关系,随后又威逼她说出了信用卡的密码,并将其金手链、皮夹、手机等物劫走。李某取出了卡内的2400元钱后,突然想起了受害人哀求他时的可怜样子,于是他又折回该女子房间,将其中1400元还给了她,并谎称自己的手下突然出了事,先借1000元急用,当天下午5时就会还钱。此时,该女子突然全身发抖。李某见状,马上把她送到了医院。看病间隙,他又帮助她回家拿衣服,看完病后,又送其回家,并一直陪到凌晨5点多才走,还把手机、皮夹、金手链等物还给了她。(2004年4月,宁波日报。)
据记者查找,类似这样“歹徒行凶后良心发现”、“归还抢劫财物”的新闻有很多,更有甚者还跪求受害人报警。
【调查结果】
8月5日,记者随机对20位沈阳市民进行了调查。
问题1:你觉得小梅应不应该报警?
A.绝对应该70%
B.不应该30%
问题2:小梅在答应不报警后却报警,算不算失信?
A.不算,这是一种机智的表现50%
B.算,但是情有可原40%
C.人应该讲信用,小梅的做法不对10%
问题3:歹徒帮小梅包扎伤口,应否得到“宽大”?
A.应该20%
B.不应该80%
【市民们说】
小梅做得很对,善良不能改变一切,歹徒不抢她还会去抢别人,只有报警让他得到更好的改造,洗新革面重新做人。——市民刘先生
我觉得这个歹徒还算良心未泯,小梅不该报警,应该给他改过自新的机会。——市民冯女士
不能姑息养奸,对这样的强盗行径,人人得以诛之。小梅答应歹徒不报警的要求,我认为那只是一种机智的脱险办法,小梅是聪明的。——市民王大爷
如果小梅真的从抢匪那里看到了他未泯的良心,最好不去报案,因为心灵的裁判会促使这个抢劫者彻悟。——市民古先生
换了我,我是不会报警的,有时候人真的很迷惑,误入歧途是在非清醒时候,说不定,还真能唤回一个人、挽救一个人呢。——市民耿先生
中国人都是有同情心的,所以他们善良。按我的想法也不会去报警,而是给他一次改过的机会。但从法律出发点来说也是应该报警。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市民邓女士
如果是我,我想我也不会去报警的。既然他们放了小梅,说明他们有了悔改之心,就该给他一个改正的机会。要不会适得其反,他们会破罐破摔,走得更远的。——市民赵先生
【专家们说】
这不是诚信和道德的问题
刘老师 辽宁大学法律专业
跟歹徒达成诚信,不报警的行为是完全错误的。按常人推想,作为歹徒的角色,这一次没有“赶尽杀绝”,放受害人一条生路,貌似建立在两方的诚信观上。“但实际上这根本跟诚信无关,按照法理的基本要求,诚信首先应该合法。”只有合法,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是一种有效的跟歹徒斗争手段,这种做法无疑受到法律保护,也是法律提倡的。先不说不报警合法与否,这是纵容歹徒的行为,没人能够预知未来的很多事情。难道不报警,歹徒以后就不会再次犯案?因为“良心发现”,这次所做的错误行为就可以一笔勾销?
“媒体将此事报道出去,我认为,第一点,这应该涉及媒体的职业道德问题;第二点,所有的活动都要依法进行,如果媒体对该受害人行为不认同,也是一种违法。”
“包扎伤口”属酌定情节
孙金宝 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有些人觉得歹徒有给小梅包扎伤口的举动,一旦被抓,量刑时可以从宽发落,其实这种认识是不对的。
量刑情节一般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未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与刑事政策,由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的情节。
以前面的提到的案例为例,歹徒对小梅实施抢劫并将她刺伤,构成抢劫和故意伤害罪,属法定情节;而他在小梅答应不报警后帮其包扎伤口,属酌定情节。这样的情节在量刑时可以考虑,也可以不考虑。
诚信要以平等为先,遇事需理性
张思宁 辽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心理医生 专栏作家
有关这个“诚信”的话题,张思宁认为,诚信的建立有一个前提,也就是说双方必须遵守平等、自愿的原则。“像这个案子的情况,小梅答应不报警并不是发自内心的啊!这是在一种被迫无奈的情况下所作的承诺。”她进一步解释说,这是一种妥协和让步,是道德所不能允许的。
她还提出了另一种情况,“比方说,歹徒抢银行,可能要胁迫一些人质。”虽说人质本身应该跟歹徒站在对立面,但确实有人质同情歹徒,或者在人性层面上有所交流,最后配合歹徒的意外事件,“这在心理学上叫做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人质本身没有原则性,他们与歹徒进行了心理上的好感和交换,双方的承诺是非理性的。辩证的来看,歹徒毕竟不是正义的一方,他的所作所为危害到了别人的生命和财产,“遇到这种情况,我建议大家一定要遵从理性、道德,以及遵守法律。”如果能够做到以上两点,一定会对歹徒产生威慑力。
另外,作为受害者,她完全没有必要感激歹徒。歹徒犯罪,是有成本的,只能说,这个案子里的歹徒犯罪程度不深。“如果他真没留活口,那么他将要付出的也更多,法律会制裁他,换言之,留人性命即给自己留条生路。”
“媒体在整件事中所起的作用,还是积极的。”媒体报道,无外乎是告诫人们,遇事不要慌,完全可以灵活自救。虽然报道出去之后,对受害者或多或少地带来一定威胁,“但长久看,纸里包不住火,正义的力量会让歹徒害怕。”同时,她对这篇报道也提出了一点小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媒体不应该泄露她的个人信息,就像新闻里写的“小梅家的暂时居住地、她工作的饭店名称”等等吧。出了这种事对受害者来说是一种不幸,周围人都知道了,对她也是一种伤害,避免歹徒的报复是一方面,媒体应尽量保护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