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生活报连续报道了《“嘉诚”昧了我4400元》一事,当事人兰女士在对“嘉诚”的行为提出三点质疑后认为,“嘉诚”公司不但让几个“家里人”
连日来,生活报连续报道了《“嘉诚”昧了我4400元》一事,当事人兰女士在对“嘉诚”的行为提出三点质疑后认为,“嘉诚”公司不但让几个“家里人”串通起来买房、隐瞒房产的价值,更恶劣的是兰女士发现自己受骗,准备撤销合同时,对方竟“倒打一耙”,以毁约为名向兰女士索赔两万元。兰女士称,在中介卖房就是为了省心和放心,“嘉诚”公司如此不诚信,谁还敢再去该公司交易呢?
当事人:“嘉诚”竟向我索赔2万元
28日,兰女士说:“5月18日,我到‘嘉诚’公司的分店卖房子,出于对中介公司的信任,我相信了‘嘉诚’公司报给我的房价和剩余贷款的数额。可是在银行偿还剩余的贷款时,我发现‘嘉诚’公司报给我的剩余贷款金额不对。在我质问‘嘉诚’公司后,‘嘉诚’公司的胡经理竟说这件事情与他无关。后来,在办理产权更名时,我又发现‘嘉诚’公司签定‘房地产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的买受人和与我办理更名手续的不是同一个人。‘嘉诚’公司为了让我卖房,以种种理由隐瞒事实欺骗我。当我对该公司失去信任后,我提出解除合同。没想到更恶劣的事情发生了,‘嘉诚’公司竟然提出,如果我想解除合同,就要向我索要2万元的违约金。‘嘉诚’公司不诚信在先,隐瞒真实情况、欺骗顾客的行为已经暴露,本来应该是我向“嘉诚”讨说法,现在竟然还向我索要2万元的赔偿金。这种行为就是打着中介的幌子骗老百姓的钱。虽然我已经准备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嘉诚’公司这种无耻的行为应该让所有市民都知道。”
律师:受欺诈订立合同无效
对此,黑龙江仲法律师事物所的阎兆明律师认为,依据兰女士的叙述来看,首先,“嘉诚”公司在帮助客户查询剩余贷款金额的时候隐瞒了事实真相,从银行的偿还贷款明细单来看,“嘉诚”公司以何种查询方式查询剩余贷款金额,也不可能出现4400元的差价。另外,与当事人兰女士签定房屋买卖合同的张淑玲、与兰女士办理产权更名的程思华和“嘉诚”公司的总经理程玉龙都有亲属关系,证明这三人存在共同的利益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和第61条的规定,基于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从合同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对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兰女士可依据此观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即不动产所在的人民法院就该合同项下的客观情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其合法的权益。
阎律师表示,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这样一个商誉至上的时代,任何一个市场活动的主体如果丧失了商业的信誉那么他在市场规律的大潮中就只有被淘汰的结局了。
相关政策:中介失信可取消经营资格
据了解,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06年印发的《“诚信龙江”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中规定,依据我省实际情况,重点抓好15个行业的诚信建设。其中,《方案》中特别提出了中介组织诚信建设的工作内容规定,其中包括完善对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与市场准入制定,加强对注册和年检等环节的监管。加强对中介机构服务行为的规范。建立中介机构诚信档案,完善执业诚信记录和定期检查披露制度。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的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采取取消经营资格、市场禁入等行政和法律的手段予以惩罚。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兰女士一边委托律师准备起诉“嘉诚”,同时也在积极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为自己讨个合理的说法。
监督方式防骗必读生意骗场亲历故事维权律师专家提醒诚信红榜失信黑榜工商公告税务公告法院公告官渡法院公告
个人信用企业信用政府信用网站信用理论研究政策研究技术研究市场研究信用评级国际评级机构资信调查财产保全担保商帐催收征信授信信用管理培训
华北地区山东山西内蒙古河北天津北京华东地区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华南地区广西海南福建广东华中地区江西湖南河南湖北东北地区吉林黑龙江辽宁西北地区青海宁夏甘肃新疆陕西西南地区西藏贵州云南四川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