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厂家召回不合格食品,将被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称《条例》)日前已审议通过并正式公布实施。《条例》对食品召回制度进行了细化。 首次明确: 必须记录“生产过程&
首次明确:
必须记录“生产过程”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以及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将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这意味着召回不合格食品的记录将直接影响食品厂家的信用。
为了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条例》首次明确,食品生产企业应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批发企业也应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或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也不得少于2年。
消费者:
“假一赔十”应细化
《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其规定的“假一赔十”的惩罚机制虽受到了市民的广泛认可,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却仍然有难度,因此市民和商家都希望能够将规定细化。但《条例》中目前还没有就“假一赔十”的操作细则及适用范围等作出进一步解释。
市民王先生提出,根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要求10倍赔偿金的前提是经营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实际上大多数经营者极少会主动承认是“明知”销售。“如果商家坚称自己不知情,消费者又该如何索赔?”而不少商家也同样感到忧心忡忡,担心该条款会催生大量恶意索赔的事件,“对于‘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是否也当作普通消费者,照样赔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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