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88-2626

我国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任重道远

来源:科技日报 2009-07-06 16:51:14

2006年北京市发改委就着手再担保体系的研究,而那时全球性的金融危机还未爆发,如今看来,颇有未雨绸缪之味。调研期间,部分专家领导曾远赴日本与韩国考察。因为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方面,日本与韩国做得非常成熟。  日本的再担保体系建立于上世

        2006年北京市发改委就着手再担保体系的研究,而那时全球性的金融危机还未爆发,如今看来,颇有未雨绸缪之味。调研期间,部分专家领导曾远赴日本与韩国考察。因为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方面,日本与韩国做得非常成熟。

     日本的再担保体系建立于上世纪50年代,而韩国是在本世纪初。在担保机构有着丰富从业经验的秦恺,对中外信用担保体系的不同有着深刻的认识。他从政策、法规和机制等方面对中外信用担保体系进行了比较。

     再担保仍是准公益事业

     “就担保与再担保的功能来说,日韩比我们更能体现政策性。”秦恺分析道,“基本上日韩将担保与再担保定义为公益品。”而一些专家学者提出,我国的再担保只能被称作是准公益事业。所谓准公益,即中小企业在获得担保时有“门槛”,这意味着很多企业享受不到信用担保体系的帮助。

     所以日韩受到惠及的企业面比较宽,大约有40%的中小企业都得到过担保。在我国,尽管没有统计过,但秦恺认为不会超过10%。

     日韩的信用担保体系政策功能强主要与其体系的建立有关系。“当初建立时就明确这是政府的事情,所以两国的担保与再担保体系都有中央财政的强力支持。”秦恺举例说,日本的信用保证协会与发挥再担保功能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都有日本中央财政的支持。

     “而我们的资金来源是地方财政,且大部分支持都是有限的。大都是一两个亿,多则有五六个亿,全部给你当做资本金使用。如出现资本金不足的情况,现在还没有哪个地方政府设立补充机制。”秦恺说。

     日本经济的特点是中小企业占的比重非常大,而且大部分都是为大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者技术服务。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日本出现了持续十几年的经济衰退,为了稳定社会,防止中小企业因为经济衰退而纷纷倒闭,乃至产生进一步的社会问题,日本中央财政紧急拿出了上百亿美元给金融公库与信用保证协会,为的就是让担保机构大胆地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

     担保领域尚无一部法律法规

     今年年初,我国中央财政下拨了10亿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资助330家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这说明国家认为中小企业信用但保系统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发展方面作用至关重要。

     “但我们的体系,无论是担保还是再担保体系,完善程度与日韩相比却仍有距离。”秦恺认为,最主要的体现在立法上。日韩都有国家立法,而我国在担保领域还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出现,对于担保行业,仅有2003年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提到过,国家鼓励各级政府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据秦恺介绍,韩国先有立法,两三年后才有国家级的信用保证基金。法律早已规定,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定位,该怎样运行,出了问题资金怎么补充等等。

     “北京拿出了15个亿,这已不少,但毕竟财政资金还是有限。韩国怎么解决的呢?”秦恺说,韩国立法中指出,韩国信用保证基金是公益事业,支持韩国中小企业发展,就是为了韩国的经济发展,所以韩国各行各业都有义务为其提供支持,如果银行使用了保证基金的担保,则贷款余额的0.2%—0.3%需无偿捐助。要知道,仅北京地区银行去年的贷款余额就达六七千亿之巨。

     另外,从再担保公司的角度,我国服务的担保机构的所有制形式与日韩不同,韩国信用保证基金联合会与日本的金融公库,为由政府出资的机构提供再担保。“其实这是由于他们没有民营的担保机构所决定的。”秦恺解释道。

     按工信部统计的数据,现在全国的担保机构超过四千家,70%—80%全是民营。我们考虑不仅要服务于政策性的担保机构,比如中关村科技担保、首创担保以及区县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等。同时,也要考虑为北京规范化运作的民营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

中国信用财富网转发分享目的是弘扬正能量
关于版权:若文章或图片涉及版权问题,敬请源作者或者版权人联系我们(电话:400-688-2626 史律师)我们将及时删除处理并请权利人谅解!

相关推荐

我国质量工作将健全黑名单制度


网络 2014-09-18 23:45:12
关于我们 —分支机构 — 免责声明 — 意见反馈 — 地方信用 — 指导单位: 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中心商事调解委员会
Copyright © 2007-2021 CREDI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信用财富网 统一服务电话:400-688-2626
备案/许可证号 滇B2-20070038-3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团: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