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被冒用,欠下2万多元欠款,法院认为持卡人没有保管好信用卡,负有主要责任,要承担70%的欠款。昨日,拿到判决书的隋女士咋都想不通,她决定上诉。 2007年7月26日,隋女士通过招商银行西安分行办理了一张VISA信用卡,信用额
2007年7月26日,隋女士通过招商银行西安分行办理了一张VISA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5000元,在信用卡背面隋女士写下自己的名字,她选择凭签名和身份证进行交易,没有设制密码。
当年年底,隋女士接到了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催款电话,说她的账户上有一笔款还未还。隋女士一头雾水,赶紧查询,消费记录显示:2007年9月6日,她持卡在钟楼附近一家电器商场通过POS机进行了一笔分期付款交易,一共购买了5台长虹液晶彩电LT3212,总价为22500元,手续费562.50元,合计23062.50元,分12期还款,每次还款1875元。
让隋女士没想到的是,在信用卡签购单上“持卡人签名处”还有她的签名和身份证号。“我没买过电视啊,卡也一直在我身上,身份证也从没丢失过,更没有借给别人用过。”隋女士还发现,自己的信用额度为15000元,这笔交易却高于这个数目。她申请进行笔迹鉴定,2008年11月,司法鉴定结果出来了:签购单上的签名并非隋女士本人的笔迹。隋女士这才舒了口气。
有人冒用自己的信用卡消费!2008年3月,隋女士一纸诉状将电器商场和招行信用卡中心告上了法庭。
昨日,隋女士拿到了莲湖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让她没有想到的是,法院认定她承担70%的责任,也就是23000余元的欠款等费用,她要承担16000多元。原来,法院认为作为信用卡持有人,隋女士有妥善保管信用卡的责任,隋女士未能妥善保管信用卡和身份证,由于她的过错,使别人有了利用其信用卡及身份证进行消费的可能,所以隋女士要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法院也认为,信用卡背面有隋女士的预留签名,在进行信用卡消费审查时,电器商场应审核持卡人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是否一致,还需要持卡人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电器商场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故承担30%的责任。昨日拿到判决书后的隋女士表示不服,她决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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