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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有权“后悔” 社会更加诚信

来源:工人日报 2009-06-13 00:05:58

据《广州日报》6月11日报道,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介绍,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国际上通行的“静默权”即“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

   据《广州日报》6月11日报道,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介绍,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国际上通行的“静默权”即“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   

    目前,我国法律中还没有明确的后悔权的概念及相关规定。一般合同经过双方签订后,都应当履行,否则就视为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根据“公权力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公民权利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基本原理,民事权利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和多元化利益的博弈,可以不断扩展。后悔权是有利于增加社会诚信,保障消费者权益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一项权利,值得肯定。

    日常生活中,我们在电视上、网上,常常能看到商家进行天花乱坠的宣传与介绍,特别是电视直销,不断地用蛊惑人心的语汇重复轰炸,很容易让人在一时诱惑之下作出购买决定。但真正购买后才发现,商品并不如宣传所说的那么迷人。遇到这种情形,我们通常只能自认倒霉,因为买卖合同已经生效,我们不能主张无条件退款,最多只能要求质量“三包”。这对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显然不利。

    市场经济是一种诚信经济,要求企业诚信经营。一个社会如果充斥着大量忽悠的广告,让一部分人从中牟取暴利,很有可能导致人们以浮夸为荣,造成一种尔虞我诈的局面,最终破坏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实际上,利用消费者的失误或者不理性牟利,对企业来说也是一把“双刃剑”,可能削弱他们的公信力,最终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

    如果可以建立后悔权制度,在特定交易中让消费者后悔,并在合理期限内无条件退货,那么消费者就有机会纠正自己的一时失误,买到更称心的商品,更理性地消费,更有效地保障其权益。

    与此同时,后悔权制度的建立,让企业认识到不能再抓住消费者失误或者非理性消费来赚钱,而应该在商品质量上下功夫,这不仅有利于培育社会的诚信氛围,而且有利于建立一个健全的市场经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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