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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问题是法学界反对后悔权加入消法的主因

来源: 新浪房产 2009-06-13 00:03:37

“今天买了明天退,这样市场就乱了。”成为市场反对后悔权的主要原因。   主持人:法学界有没有什么反对的理由?   刘俊海:我分析是两个。一个是给了消费者这种后悔权,可能今天买了明天退,这样市场就乱了。我想为了

  “今天买了明天退,这样市场就乱了。”成为市场反对后悔权的主要原因。

  主持人:法学界有没有什么反对的理由?

  刘俊海:我分析是两个。一个是给了消费者这种后悔权,可能今天买了明天退,这样市场就乱了。我想为了还我们开发商一个清白,也还我们消费者一个明白,规定消费者对大额商品购买权,就是恢复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公平公正的交易制度。我们是为了创造理性的消费者,创造聪明的开发商。这使可以开发商趋于理性。

  所以我认为法律规定的后悔权是在特定范围之内,不会是所有商品。而且后悔权行使期限有着严格的法律限定,再加上我们开发商将来如果自律消费者就不会上当,这样他就不会轻易地行使后悔权制度。这样不会降低我们社会诚信度,反而会提升开发商的诚信度。

  消费者方面有没有问题?也有,但还是处于矛盾的次要方面。我想处于房地产圈之内的朋友,大家都会明白。

  第二个,反对的理由。我发现网站上一些开发商朋友讲,如果你规定消费者后悔权,我会更加欺诈消费者。为什么?我可以一房两卖或者三卖,这样就更不诚信了。我个人觉得我们的企业是追求投资者回报,承担社会责任。而不是为了故意和消费者过不去而开公司的,这不是股东的本意,也不是我们高管的本意。这可能是个别企业家朋友对这个制度暂时还没有完全理解产生的一种误解。

  但是我想这位朋友心里想想也不会有这样的结果。如果你是一房多卖,隐瞒了这个事实。消费者可以行使后悔权,但是人家也不一定行使后悔权,人家完全可以静观其变。所以我觉得这是一个不太合算的事情。因为这个后悔权不是消费者的义务而是他的利益。可以说这是和开发商的一个赌博。

  另外,开发商要信息透明。这样也会更加促使我们开发商更加厚道,大家都厚道了,这个市场就好规范了。现在开发商和开发商之间也有矛盾。

  所以,我个人认为,我们广大消费者以及广大企业朋友,包括房地产界的人士都会满腔热忱地支持消费者这样一个后悔权的设置。当然,制度,我认为是一个公规产品。因为我们每个纳税人都有权利享受一个公平公正的制度设置。包括我们这个后悔权设置,也应该本着开明立法、透明立法、公平公正立法的态度。

  我们在座各位网友都有权利研究我们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如何修改和完善,怎样使它发挥刺激消费需求,提振消费信心,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今年党和国家确定了一个工作目标,就是保增长,保稳定。要提升消费者的信心,后悔权就是一个提振消费者信心的一个制度。所以我认为爱护、呵护消费者信心应该比爱护黄金还重要。所以从这点来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既是一个核心工程、窗口工程,也是一个规范工程、法治工程、维权工程和发展工程。

  主持人:您觉得这个制度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实现呢?

  刘俊海:首先这个后悔权制度需要我们大家共同努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总结我们过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成功积累的经验,认真总结我们过去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不足,我们还要大胆借鉴对中国有价值的案例学说。同时,要充分考虑到广大消费者的立诉权。我们这个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就能够取得一个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等到这种制度设置正式出台以后,我们要加大对法律的宣传,要让大家形成敬畏消费者的法治观念。如果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时候,商家说不行,说我还后悔了,卖得太便宜了。一旦发生纠纷,我们应该有一个公平高效的救济途径,所以需要打通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协商。还有仲裁机构的专业仲裁,还有人民法院的自发救济。大量还是要通过这个解决,如果解决不了由行政机关调节。再解决不了的我们再提交仲裁协议。仲裁协议解决不了我们再提交给法院。

  这样就可以形成一个信息共享,无缝对接,24小时全天后的执法单位

  如果我们企业家在内心深处自觉地尊重消费者权益,包括未来的消费者后悔权,本来这种纠纷就不会产生。这才是我们所关注的重要一个方面。这些法律教育功能、确权功能、规范功能、保护功能都非常重要。

  主持人:在国外有没有一些制度可以借鉴?

  刘俊海:我认为西方国家都经历了一个不承认消费者后悔权到逐步承认的过程。因为资本主义国家非常相信契约自由,因为契约自由是道德的。由于出现了“霸王合同”被滥用之后,消费者或签字或走开。根据这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时候逐步确认消费者后悔权。当然,在确认消费者后悔权时,如果合同一方受到了欺诈或者欺骗,合乎订立的合同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这也是我们1999年《合同法》确立的重要内容。

  另外,西方国家经历了从不支持后悔权到支持后悔权的过程。另外,它确定了后悔权的行使范围。这个我不太赞同。另外,避免消费者滥用这个后悔权,这就要缩短消费者后悔权的冷静期。将来可以做调研,我认为新浪网的网友最有这个权利,广大网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思维方式。

  当然,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首先要从本国的国情出发,对于国外先进制度的设置我们尽量采取一个见贤思齐,洋为中用。但是我们还是要以它能不能造福我们中国消费者,能不能推动中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增强,能不能有利中国消费内需的刺激,能不能推动中国经济可持续又快又好的发展,能不能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作为衡量一个制度设置好还是不好,这是唯一的判断标准。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今天的访谈到此为止,也非常感谢刘教授做客我们的直播间,再见!

  刘俊海: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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