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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记分”管好驻店药师

来源: 安徽新闻 2009-06-12 10:01:26

近日,宣城市药监部门在我省率先出台驻店药师信用管理规范性文件,对驻店药师全面实施信用记分管理,彻底改变以往驻店药师“在职不在岗,在岗不履责”状况。   “大病上医院,小病去药店”,不少自

 近日,宣城市药监部门在我省率先出台驻店药师信用管理规范性文件,对驻店药师全面实施信用记分管理,彻底改变以往驻店药师“在职不在岗,在岗不履责”状况。

  “大病上医院,小病去药店”,不少自诩“久病成医”者坚持有病就买药的办法。殊不知,相比非处方药,处方药引发不良反应的可能性更大,甚或造成药物成瘾等严重后果,而驻店药师正是防止广大患者“吃错药”这一重要职责的“守门人”。

  药师缺位留下隐患

  驻店药师是指在药品零售企业从事管理工作的各类药学技术人员,他们主要负责督促指导药店工作、向消费者提供药品使用指导和药学咨询服务、审核处方药处方等,是零售药店质量管理体系的把关人和百姓安全用药的最后一道“防火墙”。

  按照国家对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规定,处方药需凭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民营药品零售企业大量涌现,其相对较低的药品价格获得广大消费者青睐,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进入民营药店购买非处方药和处方药。由于处方药的特殊性,驻店药师地位的重要性越发凸显。

  “处方药使用不当,将产生抗药性,对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宣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陶小勤告诉记者。据介绍,近年来我国每年约5000万名住院病人中,至少有250万人入院治疗与药物不良反应有关,由此致死的人数每年约有20万;全国约1000万名聋哑人中,60%至80%与药物不良反应有关。

  因此,保证消费者安全用药刻不容缓,在药品零售环节中,驻店药师扮演了不可替代的角色。按照相关规定,驻店药师不在岗时,不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但由于药师人才缺乏、药店节约成本等各种原因,药店中驻店药师“虚岗”“挂职”现象较为突出,不利于药品流通环节监管,也为消费者用药埋下了安全隐患。

  制度保障监管到位

  要抓住百姓安全用药的“牛鼻子”,最关键的环节就是要抓好驻店药师的监管,让驻店药师真正发挥“守门人”和“防火墙”的作用。为此,宣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经过深入调研,决定在我省第一个出台关于驻店药师信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驻店药师全面实施信用记分管理,通过制度约束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信用记分的关键是科学确定记分标准,这一标准不仅要涵盖驻店药师管理的主要内容,还要化繁为简,便于操作。”相关人士介绍说。根据《宣城市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管理暂行办法》和《宣城市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信用管理暂行规定》,重点列出了13类违规行为,制定了13条评分标准,每违反1条记1分。这13条评分标准包括出租、出借药师资格证书或在其他单位兼职、未在职在岗、未按规定审核处方药处方、发生药械不良反应未及时报告等。同时,规定驻店药师信用等级分为守信、一般信用、警示、失信和严重失信五类,以年度为周期进行评定,年度记分累计12分以上的驻店药师,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暂扣《驻店药师上岗证》,并向社会公布。需继续在宣城市范围内药品零售企业从业的,应当参加药品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并考试合格。

  这其中,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是否分类管理成为监管的重点。该市规定,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并在店堂柜台上摆放“药师不在岗,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告示牌告知。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强化驻店药师管理,真正发挥他们的作用,改变消费者的用药误区,保证消费者的用药安全,作用不小。”宣城市鳌峰大药房负责人刘宏寿告诉记者。44岁的刘宏寿2001年成为执业药师,今年4月份又参加了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培训,对加强药品零售环节管理感触颇深。

  用药安全任重道远

  采访中,相关人士普遍认为,驻店药师信用记分管理,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合法权益的需要,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尝试,应该引起重视和关注。

  但信用记分真的能管好驻店药师,进而确保消费者在药店买得放心、用得安心吗?宣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管厚功坦承任重道远。他说,信用记分并非灵丹妙药,要确保零售药店售出药品的安全,需要各方共同用力。一方面,必须监督药店严格按照GSP标准经营,从合法渠道采购药品、加强药品储存养护和内部人员管理、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此外,还要加强市场巡查和药品抽验。

  另一方面,实行驻店药师信用记分管理,仅靠监管部门的力量远远不够,因为驻店药师的行为是动态的,监督检查只是其中某个静态的片断。因此,监管部门必须借助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力量。同时,针对广大消费者存在大量用药误区的情况,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让广大消费者增强安全用药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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