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社会的总体信用环境不好时,后悔权制度的实行有可能会被一些无良商家和消费者曲解利用,从而不但起不到推进社会信用的作用,反而进一步恶化社会信用环境。 媒体这两天在热议买房如不满意可无理由退房一事。据说这个建议是某位法律专家在消法修改
当社会的总体信用环境不好时,后悔权制度的实行有可能会被一些无良商家和消费者曲解利用,从而不但起不到推进社会信用的作用,反而进一步恶化社会信用环境。
媒体这两天在热议买房如不满意可无理由退房一事。据说这个建议是某位法律专家在消法修改时提出来的。用该专家的话说,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可以适用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如购买汽车、房屋等。
我是第一次听到这个制度的,出于好奇,上网搜索了一下什么叫后悔权,结果看到专家是这样解释的:后悔权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延伸,通常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经营者,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从这个解释来看,这真是一个好的制度。在目前消费者和商家还处于实质上不平等的时候,消费者如拥有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对那些无良奸商是一种“威慑”。
与其他市场一样,买卖市场也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平等和信息失真问题。作为信息的优势者,商家完全清楚一款产品的好坏,因此,客观上存在着通过信息优势牟取利益的动力,即把有缺陷的产品卖给消费者。解决消费者和商家信息不对称的办法有两种,一是商家之间的长期竞争会促使其注重质量和服务,二是消费者用法律武器维权。所谓后悔权就属于后者,它是保障知情权的一种救济措施。
按理,对这样一种制度,消费者应该高兴才是。但从有关调查来看,人们对后悔权推出的疑虑却多于兴奋。不仅大量的评论不看好它,更有民众担心,买房如可无理由退房,商家自卖自买就更方便了,炒房的人也没有什么投资风险,因为市价合适他不会退,不合适他才会退。这样就可能给房地产市场招来更多的投机者,房价也可能会被推向更高。
应该说这个担心并不是无的放矢,据说安利刚进入中国时也曾实行其在美国的无理由退货惯例,结果在安利的门市部,来买东西的和来退货的一样多,排成了两个长队。这说明,实行消费者后悔权是需要有前提条件的,否则,这一制度引入中国,必生变异,反而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一个最根本的前提条件是,全社会要有较高的诚信度。然而,恰恰是这条,目前中国社会还不具备。虽然近年来我们在大力提倡诚信经商,但社会整体的信用环境仍处于一个低水平,不仅商家的坑蒙拐骗行为大行其道,消费者事实上也是一个机会主义者。在这样一个不太讲究信用的环境中,很难保证一些消费者不会利用该制度进行“恶意退货”,也很难保证商家不作出前面所说的自买自卖、雇人购买等行为来。如果出现此类现象,后悔权的行使将会使社会支付过高的成本。
当然,为避免这些缺陷,可像专家建议的那样,先从邮购、网上销售、电视购物等领域开始,逐步推行后悔权,另外,对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法定期限也要限制,不宜过长,等等。这些措施都可行,然而,只要社会的总体信用环境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前述问题还会照样存在,可能只是程度轻一点而已。
建设一个信用社会需要法律来做保障。就此而言,后悔权的实施对促成社会的信用好转有帮助。而且,也只有法律加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和商家的博弈中,才能实现实质上的公平与正义。我的意思不是说不要对消费者进行后悔权的救济。可以进行试点,先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在局部领域推行。但必须强调的是,在实施中要强化执行的力度。中国的问题,既患于法律本身的导向性有偏差,更患于执法中走样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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