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经营难以为继、租户单方退租的租赁纠纷案件。该法院判决表明,当承租人盈利能力下降时,承租人退铺或减免租金应在征得出租人同意的基础上进行,否则将可能造成更为严重的损失,如支付逾期交租违约金甚至被没收租赁保证金
近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经营难以为继、租户单方退租的租赁纠纷案件。该法院判决表明,当承租人盈利能力下降时,承租人退铺或减免租金应在征得出租人同意的基础上进行,否则将可能造成更为严重的损失,如支付逾期交租违约金甚至被没收租赁保证金等。
据天河区法院调研科介绍,2008年5月,某体育发展公司承租了范某位于天河区某高档写字楼的物业,租期一年,每月租金2.4万元。该体育发展公司向范某支付租赁保证金4.8万元,双方约定租赁期内双方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该单位或提前退租,否则业主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及要求租户补足租赁存续期内差额部分的租金。
由于市场低迷,该体育发展公司的经营陷入困境,自2008年9月起便未支付租金给范某,并开始与范某交涉退租事宜。由于范某不愿解除双方合同,不接受退租请求,该体育发展公司便于10月底将所承租物业的钥匙及相应解除合同函件寄给范先生,并不再使用所租物业。2008年12月初,范某将该体育发展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2008年9月到11月的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天河法院一审认为,该体育发展公司未举证证实原告已签收其所寄出的钥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且即使原告确已收取信件,由于该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尚不具备,该解除通知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在范某坚持继续履行合同且未实际收回出租物业的情况下,承租人仍应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其至今未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天河区法院因此判决支持了范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承租他人物业作为经营性用途的租户盈利能力有所下降时,拖欠租金、退铺退租等纠纷就可能会出现。针对这一情况,天河区法院建议,承租人应切实履行合同义务,退铺或减免租金应在征得出租人同意的基础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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