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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犹豫期呼之欲出

来源:文汇报 2009-05-25 13:19:40

某外资银行日前表示,为了使理财产品销售环节更加规范、合理,该行打算针对银行理财产品设定“犹豫期”。客户可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之后规定的工作日内,对理财合同决定其生效还是取消;在“犹豫期”内,

  某外资银行日前表示,为了使理财产品销售环节更加规范、合理,该行打算针对银行理财产品设定“犹豫期”。客户可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之后规定的工作日内,对理财合同决定其生效还是取消;在“犹豫期”内,投资者不会损失任何资金。消息经媒体公布后,引来一片叫好声,认为这是银行保护客户利益的新举措,值得在整个银行界推广。但也有专家指出,“犹豫期”并不是银行理财产品的创新,事实上“犹豫期”规则在国内大部分保险产品中都已包含,况且该外资银行公布的“犹豫期”时限非常短,对消费者正确购买理财产品,实际的帮助意义并不大。从目前投资者对这一消息的反响来看,银行理财产品设立“犹豫期”市场似乎并不买账。

  “犹豫期”事出有因

  外资银行之所以会设立“犹豫期”,并非是“灵机一动”,而实属无奈之举。自从次贷危机爆发以来,银行理财产品纷纷出现财富“蒸发”。根据上海银监局发布的《2008年受理上海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情况通报》显示:2008年,上海银监局共受理该市银行业机构各类投诉事项4398项,同比下降3.2%。其中,占84.67%的投诉集中在金融消费者与银行业机构的业务纠纷方面,理财产品、信用卡、银行代理销售业务投诉增幅明显。据不完全统计,在4月份到期的银行理财产品中,遭遇到零收益或者负收益的理财产品仍占据了大约到期产品中10%的比例。特别是对于外资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诉,更是不绝于耳。

  不少普通投资者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时候,多多少少都有点“崇洋媚外”心态,觉得外资银行的经验更加丰富,而外资银行的理财人员也“卖力”地推荐各种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符的高风险产品。仅以QDII理财产品为例,截至4月底,外资银行的291款QDII理财产品中,除了12款理财产品实现正收益,其余理财产品均跌破净值。在受到大量诟病之后,外资银行希望通过“犹豫期”,让理财产品销售环节更加规范,投资者可在此期间仔细阅读合同,了解风险,然后决定是否购买。

  实际意义不大

  “犹豫期”在国内银行理财产品领域虽然还是一个新名词,但是在保险行业,却已经是老面孔。保险中的“犹豫期”也叫冷静期,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签收保单后十日内,无论什么原因,都可以无条件要求保险公司退保。一般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都赋予投保人“犹豫期”的权利,在这个期限内,投保人可以充分考虑所购买的产品是否符合需要。凡“犹豫期”退保的,保险公司只收取工本费,如果承保前经保险公司体检了的,则需要扣除体检费用。过了“犹豫期”后,消费者如果退保,保险公司往往要收取较高的费用,非常不划算。在这种情况下,不少人即使知道险种不适合自己,往往也难以狠下心来退保。

  作为对消费者的一种保护措施,保险中的“犹豫期”对投保者利益是一种保障,但如今将它移植到银行理财产品中,其真实效果如何,不少投资理财老法师对此持怀疑态度。一位资深人士表示,投资者想要在“犹豫期”内对自己当初的购买决定进行判断,难度非常大。这主要是因为银行理财产品相比保险产品,在设计上更加复杂,尤其是那些挂钩大宗商品、指数类产品的品种,不要说是在“犹豫期”内,即使在整个理财产品结束之后,普通消费者也未必看得明白。

  如何“亡羊补牢”

  有专家认为,外资银行对于理财产品设计“犹豫期”,其本意还是“亡羊补牢”心态,但推出“犹豫期”,本意是为了更高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要做到位,银行不仅要给投资者更多“缓冲”、“反思”时间,更重要的是在促销产品的一开始,就应该对产品中可能蕴涵的风险明确告知投资者。明确告知风险,比任何“犹豫期”都有效。理财产品不是银行储蓄,有风险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之所以目前普通百姓对于理财产品的负收益如此反感,关键还是在于少数银行人员,为了完成指标而误导普通百姓。

  有专家建议,如果银行是真心诚意关心投资者的利益,那就不妨在“犹豫期”内安排专业理财师,对于普通百姓的各种疑问进行解答,特别是对于可能产生的亏损要向最坏的方面进行分析。同时,从目前理财产品的运行情况看,不少最终出现“负收益”的产品,其亏损点往往发生在某个观察期内,因此对于银行来说,除了在购买初期设立“犹豫期”之外,是否可以在理财产品运行了一定期限之后,也有机会让投资者无损失的退出呢?

  对于银行来说,推出一项新的业务并不难,但难的是如何将这项业务做实。既然现在理财产品的“犹豫期”已经箭在弦上,那外资银行不妨可以将好事做到底,真正做到“亡羊补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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