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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信用等级决定监管程度

来源:宁夏网-法治新报 2009-05-07 10:41:27

5月5日,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工商局针对辖区市场主体分类监督管的办法开始实施,将所有市场主体根据信用信息、行业风险等状况进行内部评价,划分市场主体的监管等级,并出台相应的监管措施,明确监管距离,合理分配工商监管执法力量,从而推动分类监管。

   5月5日,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工商局针对辖区市场主体分类监督管的办法开始实施,将所有市场主体根据信用信息、行业风险等状况进行内部评价,划分市场主体的监管等级,并出台相应的监管措施,明确监管距离,合理分配工商监管执法力量,从而推动分类监管。

  该局将市场主体信用分为A、B、C、D四级,并根据市场主体行业风险状况,将市场主体分为高危行业市场主体、热点行业市场主体、公众聚集场所市场主体和一般行业市场主体。按照市场主体信用、行业风险等状况制定I类、II类、III类、IV类监管措施,对不同信用等级和不同行业风险的市场主体进行不同类别的监管。对信用等级高、行业风险低的市场主体实施远距离、一般性的监管,对信用等级低、行业风险高的市场主体实施近距离、重点性的监管。该措施的实施,改变了以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不同市场主体的不同监管方式统一纳入到同一种监管模式中,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和行业风险进行细化,划分不同监管类别,从而执法人员对其实施相应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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