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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将更便捷

来源:福建日报 2009-05-04 09:07:09

今年暑期,省内大学新生可在户籍所在地的试点县区申办信用助学贷款。4月29日,全省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会议在福州召开,具体布置了全省生源地助学贷款试点工作,省农信社介绍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管理办法,对2月份出台的《关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

  今年暑期,省内大学新生可在户籍所在地的试点县区申办信用助学贷款。4月29日,全省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会议在福州召开,具体布置了全省生源地助学贷款试点工作,省农信社介绍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管理办法,对2月份出台的《关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明确贷款发放机构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照就近原则,明确由生源所在地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学生(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发放,用于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国家给予一定贴息和风险补偿。

  借款人须凭录取通知书及相关材料,通过县区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农信社共同审核及时发放。

  贷款操作更为便捷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一次签约、分次发放、专款专用、按期偿还”操作办法。即借款人无需每年度申请,一次性就可按照每年6000元的额度上限,根据学制所需年限,贷足全部金额,按年度发放。

  第2年起,每年只需出示学校相关证明,如成绩、操行等,就可确认贷款的继续发放。证明范本现仍在制定中,后续将向社会公布。

  若借款人继续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凭录取通知书就可向银行继续申请贷款,无需从头办理手续。但还贷期限不变,最长不超过14年。

  贷款审批同意后,农信社将实行金额封闭式操作,将贷款转入学生个人账户后,从个人账户直接扣划汇往其所就读高校指定的专门银行账户,学生不能提取现金,以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人也可作为共同借款人

  借款学生和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组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也可由其他60岁以下、无不良行为、信用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并经贷款人认可的第三人作为共同借款人。

  农信社将实行独立贷款,考核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决定是否为学生发放贷款和贷款额度。

  省教育厅有关人士表示,6月份,我省将公布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县区及高校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希望全社会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此项惠民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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