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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个人信用信息成垄断利益保护伞

来源:法制日报 2009-04-23 15:42:08

2009年3月29日,北京的吴先生收到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联通公司)的通知函。通知函说,因为吴先生名下电话拖欠电话费,要求其在接到该函十日内到联通北京分公司营业厅缴纳。该函特别提示:如果届期仍未缴纳,公司将

   2009年3月29日,北京的吴先生收到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联通公司)的通知函。通知函说,因为吴先生名下电话拖欠电话费,要求其在接到该函十日内到联通北京分公司营业厅缴纳。该函特别提示:如果届期仍未缴纳,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行使权利,并将欠费信息记录递交相关的征信部门。

  接到催款函的吴先生一头雾水,“我的电话在一年前已经转让并办理过户,一年来北京联通公司从未和我要过电话费,为什么一年以后又突然催缴起话费来。”吴先生说。
 
 “如果的确拖欠电话费,他们应该在办理过户时及时催缴。

  按照函上所说的拖欠40元电话费计算,如果按照每日3‰标准计算违约金,一年下来光产生违约金就已经超过了本金。”吴先生委屈地说:“北京联通公司时隔一年之后再通知,完全是故意拖延。”

  无独有偶,北京市朝阳区的黄先生也有类似遭遇。与吴先生不同的是,数年前,当各大银行大力推销信用卡时,黄先生也稀里糊涂地办理了一张。一年以后,银行向黄先生催缴360元信用卡年费。黄先生虽然激活了银行卡,但是因为银行方面迟迟没有寄送交易密码,所以黄先生从来就没有使用过该银行卡,因此黄先生拒绝了银行方面的要求。

  “但是没有想到的是,他们竟然将此递交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而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部门既没有通知我,也没有向我核实情况,就把我拖欠银行所谓年费的信息挂上了‘黑名单’,直到最近贷款买房遭到拒绝,才知道自己被写入‘黑名单’。这不明摆着大企业利用征信欺负消费者吗?”黄先生十分无奈。

  其实,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早在2003年就已经开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发布的《2003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主要情况》透露,截至2007年底,央行征信系统已为近6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个人信用档案除采集在银行的信贷信息外,个人参保和缴费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电信用户缴费信息等均被收录在内。

  我们认同央行的说法: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的建成,不仅帮助金融机构防范信贷风险,也有助于提高政府部门的公共管理和行政执法水平,有利于增强全社会信用意识。

  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立,决不应成为垄断企业借以维护垄断利润、欺压消费者的工具。在垄断企业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因为自身问题导致消费者拒绝缴纳费用导致双方产生纠纷的不在少数,中国人民银行不分青红皂白地根据企业单方报送的欠费信息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岂不明显是为垄断企业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6、67、68条分别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也就是说,在合同当事人违约在先的情况下,守约方有权以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式进行抗辩。在垄断企业与消费者的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消费者同样有权依据合同法规定对于垄断企业的违约进行抗辩。当消费者以拒绝缴纳服务费用方式合理行使抗辩权时,不能说该消费者的行为就属于恶意拖欠,更不应当根据企业单方报送将其纳入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

  早在2006年4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联合发文《关于商业银行与电信企业共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112号)就已经规定,可从共享企业和个人欠缴电信费用信息起步,逐步扩大信息共享范围,发挥征信体系为企业和个人积累信用财富的功能。从此,电信企业对于电信用户拖欠费用的情况,即可单方报送消费者的不良信息给中国人民银行。

  单方报送,让人们担心该信用信息数据库有可能成为垄断企业的“保护伞”。在电信服务纠纷、储蓄服务纠纷尚未经法院最终判决以前,怎么能根据企业单方说辞就确认消费者拖欠费用呢?退一步说,即使消费者拖欠了费用,怎么能够排除是正当行使合同抗辩权的可能?而对于垄断企业没有提供符合法定标准或者约定标准服务的情况,为何不能根据消费者的单方报送,将其纳入不良信用企业的“黑名单”?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垄断企业单方报送的所谓欠费信息,就将消费者纳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的做法,实际上是为维护垄断企业利益的,客观上充当了企业霸王合同的“保护伞”。更为严重的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做法蚕食了本应由司法机关才享有的司法权。因为在法治国家里,对于任何纠纷的最终定性、评价和裁判,只有人民法院才能作出!

  为了论证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重要,为了表明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重大意义,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厉以宁、吴敬琏、江平、林毅夫等专家学者的观点。但是,他们恰恰忘记了:社会公众从来没有对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意义表示过怀疑。社会公众所期盼的是,一个由代表各方利益的中立机构为主导建立社会信用信息系统。而社会信用信息系统中相关信息的采集,应当以经过司法程序的法院判决为依据。只有这样,社会信用信息系统才能服务社会大众,而不是只为维护垄断利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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