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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今年实施生源地信用贷款

来源:大江网-信息日报 2009-04-16 08:39:01

15日,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昌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从今年开始,我省将实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记者从会上获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江西银监局联合制定了《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由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为主承办。据了解,与我

 15日,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昌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从今年开始,我省将实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记者从会上获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江西银监局联合制定了《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由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为主承办。据了解,与我省2000年开始实施的高校所在地国家助学贷款办法相比,新实施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存在六大变化。

  贷款用途和额度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新生和在读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助学贷款。每个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6000元。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经办银行发放贷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学生在校期间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由借款人自付利息。

  本息偿还

  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学生可以提前还款。每年1月15日、7月15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提前还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或者一次性还清。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6大变化

  变化1

  贷款地点的变化:由学生就读学校所在地改为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变化2

  借款人的变化:由学生一人改为学生和家长共为借款人;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变化3

  贷款期限的变化:由毕业后6年还清贷款改为毕业后10年。

  变化4

  贴息的变化:高校学生(由本省考入本省高校和外省考入本省高校)贷款的贴息,由高校所在省地方财政承担改为本省考入本省高校的仍由本省地方财政承担,考入外省高校和外省考入本省高校就读的,由中央财政承担。

  本省就读的,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其中,省属高校的学生贷款贴息由省教育厅从省财政安排的经费预算中承担,市属高校的学生贷款贴息由市财政承担。

  变化5

  风险补偿金的变化:一是由贷款额的12.5%改为15%;二是由本省考入本省高校和外省考入我省高校,我省地方财政和高校各承担6.25%,我省考生考入外省高校,外省地方财政承担改为本省考入本省高校的学生贷款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我省地方财政各承担50%;我省考生考入外省高校和外省考入我省高校就读的由中央财政承担。

  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5%确定。

  变化6

  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的变化:资金由全国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别归集,风险补偿金由经办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实行发放、催收和绩效挂钩,风险补偿金结余部分由经办银行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足部分由承办银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风险补偿金若超出对应生源地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经办银行奖励给县资助中心;若低于对应生源地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经办银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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