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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濉溪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专项资金

来源:商务部网站 2009-04-03 10:14:2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濉溪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濉溪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专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濉溪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濉溪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专项

  濉溪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专项

  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县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力,更好地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减轻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皖政[2008]89号)精神和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金[2008]1276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此项资金主要来源于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市、县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资金用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本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支持担保机构发展、为中小企业服务、注重效益的原则,专项用于对我县的各类担保机构增加国有资本金和降低担保费率。

  第二章增资(补助)的对象

  第四条 使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增加国有资本金的对象为我县境内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发挥显著作用的担保机构。担保机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在我县境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上;

  2、以县域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金融机构融资担保为主营业务;

  3、诚实守信、规范经营、运转正常,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4、担保的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符合我县重点扶持的行业和企业;

  5、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监管,及时向县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审计报告、业务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五条申请降低担保费率补助的担保机构,实际收取的担保费率不得高于2%。

  第三章增加资本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申请程序。符合以上条件的担保机构可向财政部门提出增补国有资本金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公司章程、股本构成、担保经营情况、审计后的年度财务决算、担保业务统计报表等。

  第七条审核确认。财政部门接到担保机构递交的申请报告后,认真按照上级规定进行审核,确定增资的数额及增资建议,报县政府批准。

  第八条资金拨付。县财政部门按照县政府批准额度,及时从基金专户中将增补资金通过县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转入担保机构帐户。

  第九条增资扩股。 增补资金拨付到位后,县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担保机构正式履行出资人手续。担保机构按规定变更注册资本,投入的资金作为国家资本金。

  第十条风险与收益。根据国有资本占担保机构全部股本的比例,风险与收益共担,按照同股同利的原则,参与公司年度利润分红和经营损失的弥补。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 县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要认真履行出资人职责,参与担保机构的经营管理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切实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定期对担保机构进行绩效考核与评价,确保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章降低担保费率补贴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补贴标准。根据担保机构实际提供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数额、国家规定的担保费率与实际收取的担保费率(1.5%)的差率为依据,计算应补贴数额,实行全额补助。

  第十三条申请程序。符合以上条件的担保机构,可以按季度向县财政局提出补贴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担保贷款的数额、实际收取的担保费及执行费率等资料。

  第十四条审核程序。县财政部门对担保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按规定的补贴标准和办法,确定应补贴的数额,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资金拨付。县财政局按照县政府批准的补贴数额,及时从担保专用基金帐户中拨付给担保机构。担保机构收到的补贴资金,记入当期保费收入,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享受降低担保费补贴的担保机构监督指导,督促担保机构尽可能地降低担保费率,切实减轻我县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为企业提供良好服务,促进我县中小企业稳定快速发展。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11月3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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