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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信管理条例” 的三点期待

来源:北青网 2009-03-25 11:16:55

央行副行长苏宁日前表示,《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已初步成形,即将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国务院法制办也将《征信管理条例》列入了2009年一类立法计划中,征信立法进入了实质性阶段。据悉,到2008年底,企业征信系统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144

 央行副行长苏宁日前表示,《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已初步成形,即将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国务院法制办也将《征信管理条例》列入了2009年一类立法计划中,征信立法进入了实质性阶段。据悉,到2008年底,企业征信系统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1447万户,个人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6.4亿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1.4亿人。笔者以为,制定《征信管理条例》,至少应当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发展完善征信系统,应当充分保障企业和个人的权利。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新浪网联合进行的一项在线调查显示,93.4%的人认为对于即将成为“黑户”的客户,银行有责任提前告知,83.9%的人表示最担心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列入“黑名单”。我以为,这个调查结果客观地反映了当前信用记录中存在的问题。我希望,在大力发展完善征信系统的同时,征信系统更应注重保障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利。首先,要保障企业和个人的知情权。其次,应建立博弈机制,妥善解决争议。同时,可以通过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的意见。经验证明,只有让通过充分的意见博弈给当事人以话语权,信用记录才能趋近于实体的正当性、程序的可行性与目标的实现性,其公信力才能得到充分保证。

  二是整合各类征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现实中,一些地方的工商、税务、质监等职能部门和机构所掌握的信用数据资料自成体系,仍存在“各为其主”的现象。因为信息交流渠道不畅,各部门和机构认识问题的角度不同,口径和标准不一,对当事人诚信与否认定的结果各异,无疑会误导公众,浪费资源,影响信用建设的健康发展,损害政府的公信力。所以,我们期盼明确征信中心的监督权和管理权,整合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掌握的信用数据资料,积极推进部门和机构之间市场诚信记录信息共享,并将其纳入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三是充分利用征信系统,促进公民道德素质的不断提高和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发展。首先,信用档案不仅要如实记录不良信息,发挥应有的惩戒作用。同时,也要注重发现先进,弘扬正气。其次,为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让那些因偶然原因或者一念之差而失信者有重新塑造诚信形象的机会,应作出如何修复不良信用的规定,从而发挥“风向标”和“指挥棒”作用,培养失信者的诚信意识,进而推进社会风气的进一步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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