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88-2626

熊市理财策略进化论

来源:钱经 2009-02-13 13:27:14

是什么成就了“股神”或是其他领域的成功人士? 肯定不是信息壁垒。科技、学术和金融服务的发展可以让即便是今天才进入投资领域的普通人一样可以知道大洋彼岸某家超市的营业额、毛利润,比起30年前巴菲特开始创造神话的时候

是什么成就了“股神”或是其他领域的成功人士?

肯定不是信息壁垒。科技、学术和金融服务的发展可以让即便是今天才进入投资领域的普通人一样可以知道大洋彼岸某家超市的营业额、毛利润,比起30年前巴菲特开始创造神话的时候,现在的投资几乎没有神秘性可言。

唯一的区别可能是人脑的不同。同样的信息传递,会形成不同的结论甚至千差万别的投资选择--这是资本游戏中永远存在买卖双方的根本所在。

你的投资思维是基于对市场的理解还是最终目标的设定?

我们中的许多人将财富投资的大部分时间花在对于未来的研判和外界市场的关注,却鲜少花时间想想自己是如何做的--机会与风险总是相生相伴,真实的市场和实际的思维之间也总是存在差距。资本市场7:2:1的现实显示,只有一成的投资者能在正确的市场判断下运用正确的策略。

今天仍有兴趣关注于投资理财市场的人,必然是具备了一定常识甚至经验丰富,但历史和经验都会遵循这样的演变法则:发现市场无效--加以利用--市场转为有效。

经济学中有一个基本定律:资金应该是从增长缓慢但充足的富国流向增长快速但资金不足的穷国。但历史上只有一战前的情况遵守这个定律,那是因为欧洲人需要开发他们在殖民地的资源,这种情况简直无法复制;现实是在过去的五六年中,从穷国流向富国的钱要比富国流向穷国的钱多得多--美国财政部的数据说明了这一问题:越来越多的美国证券通过各种形式流向了"穷国",2007年,9200亿的外国投资股票债券和政府证券中,39%来自新兴市场国家。

2008年1~4月的数据显示,买进美国债券最多的国家和地区排名:

(单位:10亿美元)

中国76.7

日本56.3

香港39.2

巴西22.7

挪威16.6

墨西哥14.8

加拿大13.9

新加坡12.3

这种角色的颠倒源于一个简单的事实:美国的进口中大量依赖来自"穷国"的商品,美国人钱花得越多,卖家手中的美元就越多,这些出口国只把其中很小一部分用于购买美国制造,更多的是出于安全的考虑买进美元资产或是将这些美元用于投资。来自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是,新兴市场国家更愿意持有美元资产而不是本国货币--诚如同郎咸平教授所言,美国把钱都换成了黄金,其他国家买入的却都是美元。

黄金的地位不言而喻,为什么央行的储备中还是美元多过黄金?因为现代金融体系和美国自己为"美元"赋予了太复杂的概念和作用,淡化了经济体持有储备的最终目标。

投资领域也存在同样的定律:大多数的投资者确信未来的经济走势、政府政策、企业盈利能力乃至行业发展规律是投资的"热点"(hot spots)所在,并由此滋生出金融、投资领域的繁荣、活力和兴奋感。但是时间却证明了事实的另一面:妄图长期有效的策略仅仅依靠其自身的模型是不足以支撑的,至少从统计来看是这样的。

原因同样简单。所有的投资策略都基于某个模型或视一定的市场统计数据透视,包括我们所熟知的组合理论和长期持有,都是在最初发现了市场的自然无效而形成了赢利可能,一旦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这一点,市场就会在这方面转为非常有效,机会之门就不存在了;反之,当大多数参与者意识到这种策略不再盈利而转向其他方法的时候,市场就会再次向无效转化。这个思维定律产生出一种结果--如果发现了某个市场无效状态并因此而获利,这个获利方法必会在某个时段因此而失效,就像月有盈亏一样,满月总会变成弦月。

长期投资、有效组合、价值发现……这些思路成就了华尔街的盛名但也未能阻挡全美国机构投资者在过去的一年中平均亏损30%。这是因为使投资热点保持的关键在于最终达成目标而不是征服市场,眼花缭乱的概念使投资者实际的思维模式和真实的市场之间产生了差距。就如同各国央行忘记持有黄金比美元更有价值一样。

7:2:1定律说明,70%的人做出了错误的市场判断,20%的人在正确的市场判断之下运用了错误的方法,只有10%的人有可能完全选对并获利。

 

中国信用财富网转发分享目的是弘扬正能量
关于版权:若文章或图片涉及版权问题,敬请源作者或者版权人联系我们(电话:400-688-2626 史律师)我们将及时删除处理并请权利人谅解!

相关推荐

关于我们 —分支机构 — 免责声明 — 意见反馈 — 地方信用 — 指导单位: 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中心商事调解委员会
Copyright © 2007-2021 CREDI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信用财富网 统一服务电话:400-688-2626
备案/许可证号 滇B2-20070038-3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团: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