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卫生厅局,经委(经贸委、工业主管部门),公安厅局,监察厅局,农业(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卫生厅局,经委(经贸委、工业主管部门),公安厅局,监察厅局,农业(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卫生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的规定,为配合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专家委员会提出《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二批)》,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地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新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请继续向专项整治专家委员会提出。
联 系 人:薛 毅
联系电话: 010-68792821
附件1: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二批)
2:食品中富马酸二甲酯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doc
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二○○九年二月四日
附件1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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