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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用干部先查信用需要制度跟进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2009-02-06 15:49:31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企业登记注册、机关评优评先、提拔任用干部,都要依法查询当事企业或个人的信用报告!四川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纲要(2008—2012年)》,提出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四川省基本建立健全信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企业登记注册、机关评优评先、提拔任用干部,都要依法查询当事企业或个人的信用报告!四川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纲要(2008—2012年)》,提出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四川省基本建立健全信用制度、信用标准和相关法规,形成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使信用成为个人的“经济身份证”。《纲要》要求,加强公务员诚信考核,并将公务员信用状况作为提拔任用和评优的重要条件。

  四川省将公务员信用状况与提拔作用和评优直接挂钩的制度设计,着力于引导公务员树立“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和诚信形象。同时,也营造了一种宣传声势,以调动全社会参与诚信建设的热情,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我们知道,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诚信既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也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在去年12月中旬由深圳市政府主办的“诚信论坛”上,北京大学校长周其凤披露:据统计,因信用缺失经济秩序混乱造成的无效成本,已占到我国GDP的10%到20%,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每年高达5000亿(据《南方日报》2008年12月18日)。这个结果从反面凸显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管子》有云:“道民之门,在上之所先;召民之路,在上之所好恶。”政府信用对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良性运行具有主导责任,政府的行为是社会的表率,是其他社会机构效仿的对象。作为政府行为的体现者,公务员是否能做到“有诺必践”,言行是否合乎诚信标准,至关重要。因为,他们是人民公仆,执掌国家权力的同时,肩负道德导向之责。在树立和倡导诚实信用方面应当起到模范带头作用。鉴于他们的特殊身份和所承担的特殊责任,人们有理由对其提出较之普通百姓更高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公务员的言行对公众产生不可估量的导向作用。正所谓:官风正则民风正,官德毁则民德降。

  在《小康》2006年以及2007年连续两年的职业群体诚信调查中,政府官员的职业信用度被认为是比较低的。2008年,情况稍有好转,政府公信力比上年提高0.9分,达61.5分。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政府部门失信于民的问题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如果极少数公务员言而无信、背信弃义、欺瞒哄骗,却不用付出多大代价,仍然被提拔重用,从某种意义上是纵容助长了失信行为的滋长,造成群体性诚信失守,从而使个人诚信不再被人看重,形成恶性循环,当诚信的丢失显得不再重要时,一些人就会把痈疽当成“宝贝”,把“红肿之处”看成“艳若桃花”。他们的公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就会随之淡漠。意志消沉,精神颓废,很容易成为欲望的俘虏。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全面地阐述了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及其基本特征,这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诚信友爱”是其中的是六要素之一。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是为价值导向。但是这个“导向”又须和“价值”链接起来才会充分地体现“导向”,才能真正地产生“导向”。问题的关键在于,尽管各地政府具有提高公信度的强大的决心,但一把无刃剑是不会有什么威力的。四川省提出:加强公务员诚信考核,并将公务员信用状况作为提拔任用和评优的重要条件,无疑适应了现实而迫切的需要,既让公务员有了以诚信为荣的兴奋点,弘扬正气;同时,又是遏制公务员失信行为的“一剂猛药”。常言道:“是药三分毒”,万一操作不慎,造成失误,则招致麻烦不断,带来诸多负面效应。关键在于,实践中如何夯实基础,加强信用报告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兴利除弊,使之有序发展,更好地为公务员队伍建设和诚信社会建设服务。笔者认为需要从四个方面“保驾护航”。

  其一,现实中,仍存在各部门和机构之间“各敲各的锣,各打各打鼓”现象,导致信用信息“各为其主”。 亟待以法律制度作保证,畅通信息移送、交流渠道,积极推进诚信记录信息共享,并逐步将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变“独脚戏”为齐抓共管的“大合唱”。

  其二,保障个人的知情权,防患于未然。尤其是不良信用信息,要让当事人方便获得告知且实际收到告知。建立起部门机构与个人之间良好的联系沟通渠道,及时反馈信息,从源头上杜绝信用报告可能出现的失误。

  其三,建立博弈机制,妥善解决争议。如果当事人对信用报告提出不同意见,征信管理机构应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同时,可以通过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的意见。经验证明,只有让通过充分的意见博弈,给当事人以话语权,信用报告才能有效提高质量和公信力,诚信考核才能趋近于实体的正当性、程序的可行性与目标的实现性。

  其四,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务员诚信考核在规范轨道上运行。在广泛接受人大监督、舆论监督和市民监督的基础上,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应作出当事人有权向法院诉讼的规定;另外,更重要的一点是,从长效、实效出发,建立常态的社会监督机制,由社会各界人士组成专门机构,接受当事人的投诉,监督诚信记录的运作。这样的专门机构作为“第三方”,处于超然状态,所带来的多元视角有助于拾遗补阙、纠正不足,促进信用报告的规范及诚信建设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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