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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档案需要个人签字确认

来源:现代金报 2009-01-23 08:57:46

以前个人征信系统主要收集市民与银行打交道的信息,现在已开始采集非银行信息,比如欠账不还、其他经济纠纷等。“央行已联合国家多个部委下发通知,下一步可能把水电气费等缴纳情况载入个人信用档案。”(据1月22日《重庆晚报

 以前个人征信系统主要收集市民与银行打交道的信息,现在已开始采集非银行信息,比如欠账不还、其他经济纠纷等。“央行已联合国家多个部委下发通知,下一步可能把水电气费等缴纳情况载入个人信用档案。”(据1月22日《重庆晚报》)

  银行采集银行信息,建立个人信用档案,无可厚非,但银行将触角延伸到非银行信息,显然是想让个人信用档案更具完整性,从而使自身的风险降至最低。

  银行对于公民的非银行信息想征集就能够征集吗?首先,银行是否有这个权限?个人信用档案是个系统工程,不是银行说了算,综观国外的先进经验,也不是银行独家说了算的。银行单方面决定建立个人信用档案,有越权之嫌;其次,将非银行信息载入个人信用档案,是否征求过个人同意?或者说,是否经过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比如听证会。

  个人信用档案如果建立,在各个方面都会涉及到。如果一个人的信息处于不良状态,可能在这个社会中寸步难行,不仅贷不到款,就是购买物品方面也会遭遇各种门槛。因此,个人信用档案必须要具有权威性,而权威的机构是前提条件,显然,银行还不够这个资格。银行自身的信用也是值得怀疑的。最简单的一个例子是,银行在收费,并不守信用,想收就收费,发个通知算是给公众一个交代。

  更为重要的是,非银行信息的载入可能会是个“错误”的信息,因为公民在水电费的缴纳方面,不一定是公民个人的责任,有时候,收费过高,甚至是无理收费;有时候,是别的原因造成的,而不是公民主观上不想付。如果这些不分青红皂白载入,这对公民是不公平的。

  退一步说,银行采集非银行信息,一旦将其载入个人信用档案,是否先让个人签字确认?如果自己被载入了个人信用档案的不良记录,却不知道,一旦去银行贷款,却被告之自己的个人信用有污点,这多么令人尴尬和愤怒。

  个人信用档案的缺失,让银行先走了一步,这固然也是一件好事,但银行如果无视公民的权利,搞暗箱操作,伤害了公民的感情和权利,却是不妥的。到时候,此类的官司恐怕连续不断。

  个人信用档案需要个人签字确认,这是公民的权利诉求,也是个人信用档案归于权威的必然程序。

  ■观点链接

  制定和颁布《征信法》已刻不容缓

  放眼全球,一些国家的征信业之所以成熟,最根本就在于人家建立健全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旦征信数据出错,相关单位就得承担法律责任。意大利、英国有《数据保护法》,瑞典、西班牙有《个人数据保护法》,美国有关征信的法案多达17项。而我国,至今尚无一部有关征信的法律法规。

  信用涉及到公民个人权益,建设个人征信系统不能无法可依,制定和颁布《征信法》已刻不容缓。如果征信机构自身信用打折,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个人征信系统价值几何自然也就不屑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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