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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铺就县域中小企业发展之路

来源:金融时报 2009-01-15 13:22:10

湘阴博亿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亿”)创办于2001年,是一个集加工酱板鸭、烤鸭、手撕鸭、腊鱼、腊肉、卤腊系列共计10多个品种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建厂以来,公司始终将诚信理念融入到公司经营发展的每一个环节,形成了

      湘阴博亿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亿”)创办于2001年,是一个集加工酱板鸭、烤鸭、手撕鸭、腊鱼、腊肉、卤腊系列共计10多个品种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建厂以来,公司始终将诚信理念融入到公司经营发展的每一个环节,形成了公司、养殖户、金融机构和谐发展,多方共赢的良好局面。公司从最初的仅有固定资产3.5万元,员工4人的“双小作坊”发展到目前拥有固定资产155万元,年产值1028万元,利税160万元的订单式农产品加工企业;公司所在地南湖洲镇的养殖户户均年收入增长了1260元;当地信用社所放贷款全部实现按期收回本息。在湘阴创造了一个“公司+农户”经济发展典范,受到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的普遍关注,被称为“博亿现象”。

  “博亿现象”解读

  首先,他们成立“联体”组织,以诚信稳定供货来源。成立之初,在地方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下,企业法人闵德辉大胆探索,于2003年联合260户农民新建了博亿鸭业合作社,其运作方式是由企业向社员统一提供鸭苗、饲料、技术,公司与社员签定购销合同,以市场价为参照,实行保护价收购肉鸭。专业合作社构建了一个既稳定加工货源,又确保养殖户收益的“利益共同体”,而企业发挥主导功能,维系“利益共同体”的持续发展。一方面在价格上做到公平合理;另一方面做到服务承诺到位。企业组建了由4名技术人员组成的技术服务队,常年奔走于社员家中,对养殖技术、防疫处理等进行指导,社员养殖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做到有求必应。依靠专业合作社模式,“博亿”在不断摸索中发展壮大,其加工规模实现了年均35%的增长速度。

  其次,他们签订担保契约,以诚信连通资金链条。“博亿”以诚信为基础,以农信社为融资方,建立了公司、信用社、养殖户(社员)之间稳固的“三角”资金网。“博亿”在生产经营中遇到资金困难时由信用社提供贷款。同样,养殖户资金遇到困难时,向信用社申请贷款,并由公司提供账户担保(公司货款全部进入信用社账户),签订担保合同。在这种模式下,确保了“博亿”在产、供、销各个环节,资金链条畅通。

  再次,他们推行品牌战略,以诚信打造企业形象。品牌是企业的名片。在品牌建设上,“博亿”一步一个脚印。首先是视产品质量如生命,“博亿”是一家订单式加工企业,产品直销唐人神肉品集团,少量销往大型超市,可以说其有着稳固的产品销售渠道。“博亿”并未就此放松产品质量,而是在货源把关、工艺流程上更加精益求精。正因如此,自设厂以来,从未出现任何产品质量问题爆光、投诉、退货情况,与唐人神集团订单直销关系也从未间断。2005年开始,公司进行了一系列运作,投入技改资金80万元,增加二条自动化生产钱、高压灭菌锅炉,使产品质量达到了省内同类产品水平。同时积极申报绿色食品认证和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加大商标注册进度,邀请质检、工商、卫生、商标局领导来公司检查指导工作。

  “博亿现象”启示

  企业诚信是县域中小企业做大做强的根本保证。据调查,近两年,在湘阴倒闭或名存实亡的中小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存在逃废金融债务行为,还有一部分存在产品质量欺诈行为,这也是县域中小企业走不出3-5年生存期怪圈的一个重要原因。“博亿”的成功得益于其将诚信为本的理念始终贯穿于产、供、销、融资等各个环节和领域。因此,中小企业管理者诚信意识的提升和地方政府进一步加大企业诚信建设将是县域中小企业稳健发展的根本保证。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信用环境建设的有效载体。当前,农村信用环境建设是我国整体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的一个难点和薄弱区,究其原因主要是缺乏有效的载体,难以形成合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近年来农村经济改革中兴起的一种新型集体组织,其组织运作管理形式为农村信用环境建设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载体和契机。借助专业合作社组织形式,能使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变“无形”为“有形”。农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集地方政府、社员、企业共同参与的“集合体”,既存在着管理引导与自律的关系,又存在着各方利益关系,有利于形成多方主体共推信用环境建设的局面。同时,在其具体运作中,包含有企业与社员、企业与金融机构、社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种种契约关系,并与各方利益挂钩,使各主体能充分体验到诚信的重要性,有利于发挥诚信建设的“共振”效应。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载体,还能使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变“单一”为“整体”。

  量身定做金融服务产品是对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创新方向。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推进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形式将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主流,与之相配套的金融服务是确保其旺盛发展的重要保障。从湘阴实际情况来看,金融机构完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金融服务还不充足。

  南湖洲信用社与“博亿”及社员之间建立的信贷关系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信贷关系,仅仅只是对合作社组织内部成员的担保贷款,不具普惠性,在信贷管理方式上也是沿用企业贷款和小额农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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