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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作签约仪式在邕举行

来源:广西新闻网 2009-01-04 09:08:00

为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难问题,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2008年12月31日下午3时,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南宁市武鸣县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在南宁举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作签约仪式。

   为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难问题,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2008年12月31日下午3时,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南宁市武鸣县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在南宁举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作签约仪式。

   自治区财政部、自治区教育部、自治区银监会决定,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广西自2005年3月启动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以来,全区已有35所高校开展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共有6.01万名学生,获得了6.85亿元的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启动后,将对广西全部74所公办和民办高校的普通全日制学生实现全覆盖,在区内外高校就读的所有广西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可以享受到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据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额度为每年不超过6000元,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获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为鼓励经办银行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将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和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补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我区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各负担50%。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经办银行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经办银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简介: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借款人无需担保和抵押。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进行申请、审批和发放,借款合同每年一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合同的签订,经自治区级主管部门和经办银行审批同意后对借款学生进行放款。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生和研究生,具备一下条件可以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家庭经济困难,申请年度没有获得其它国家助学贷款;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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