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文化是在尊重股东利益、推动股权投资和改进公司治理的背景下兴起的,自20 世纪90 年代末期以来,股权文化在世界范围内逐步走向繁荣, 并在推动公司治理、资本市场乃至整个经济发展方面发挥出日益重要的作用。在中国,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
股权文化是在尊重股东利益、推动股权投资和改进公司治理的背景下兴起的,自20 世纪90 年代末期以来,股权文化在世界范围内逐步走向繁荣, 并在推动公司治理、资本市场乃至整个经济发展方面发挥出日益重要的作用。在中国,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股权文化也悄然兴起,全社会关注股权市场,投资者关注资本安全与回报的良好局面正在形成,股权文化逐渐兴起。股权文化的建设,已成为发展我国资本市场的一个中长期课题。
我国股权文化培育发展的现状
尽管各国资本市场发达程度不一,股权文化也具有多样性,但从结构来看,股权文化大致应包含如下要点:鼓励股权投资,尊重股东利益,推崇投资者保护和倡导理性投资。比较而言,我国资本市场形成时间不长,还处在“新兴加转轨”时期,在股权文化培育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
市场主体信用缺失。一是上市公司信用缺失。一些上市公司信用缺失是市场信用程度不高的源头和主要原因。具体表现在:欺诈发行,虚报利润,虚假重组,债务混乱,信息披露不及时,挪用募集资金,违规担保,不注重投资者回报,盲目寻求再融资等等;二是中介机构信用缺失;三是机构投资者信用缺失。机构投资者拥有资金、信息等方面的绝对优势,其运作模式可以引导市场的投资理念,塑造市场的行为规则。机构投资者本应是稳定市场的主要力量,应该在市场上起到榜样的作用,但遗憾的是,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上,机构投资者的作用未能有效发挥。主要表现为:机构投资者利用“对倒”来制造虚假的成交量,利用“倒仓”来控制股票的虚假价格变化,利用投资组合公告进行信息的误导,玩“净值游戏”来回避外界对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了解,借助于机构背后的公司“独立”地进行投资组合交易等。
投资者股权意识淡薄。到2007年底,我国共有证券投资者1.4亿人。与股民数量不断增加和保护投资者工作不断加强不相适应的是,投资者自身的股权意识并没有得到同步提高。我国投资者整体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以散户为主;二是弱势群体占很高比例;三是投资知识缺乏;四是短期投资的投资理念成为主流。
正是由于投资者群体的认识偏差,我国资本市场股和权整体出现分离的趋势,投资者认识到自己持有的是股票,却忽视了或无法行使附着于股票上的他们所应享有的权利,股票被看作是筹码,投机的工具,而不是享有一系列权利的凭证;投资者只关心二级市场价格的变化,不管这种变化是源于操纵的结果还是公司基本面的变化,人们津津乐道于跟庄,听信所谓的内幕消息、庄家动向。
形成这种股权分离的文化根源,主要有三方面的因素,一是投资者构成因素。投资者整体特点如上所述,弱势群体比例较高,缺乏投资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他们的利益经常受到强势群体的损害,维权成本较高;二是制度和体制因素。在一段时期内,我国证券市场在制度安排上呈现筹资导向的特征,股票发行计划控制色彩较浓。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投资者仅作为资金提供者的身份出现,股东权利大大弱化,对公司的优劣选择和外部监督都受到极大制约。加之我国转轨时期的国有股一股独大,所有者缺位,更容易造成管理者与强势股东的勾结,通过关联交易、不完善的信息披露甚至操纵市场来损害公众利益;三是宣传教育因素。中国股市发展初期,翻译文字以及所借鉴的海外经验主要采用的是来自台湾的股市用语,而台湾的股市用语又大都从赌场术语衍生而来,于是,类似“洗牌”、“跟庄”这样的赌场语言,在时下股评家口中大行其道。投资者不被称为股东而是“股民”。这些都深刻反映了人们思想观念上的误区。
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现象严重。中小投资者作为市场微观主体,在证券市场上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中小投资者是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享有与大股东同等的股东权利;另一方面,他们作为证券交易者也是证券公司的客户,证券公司有义务保障客户资产不受侵害。在我国证券市场,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产曾是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主要形式。实现股权分置改革以来,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仍然存在,只不过是以新的形式表现出来,更加复杂和隐蔽。一是控股股东的角色多重化、行为方式复杂化。在后股权分置时代,控股股东既是公司经营决策的控制者,又是资本市场的参与者,其投资收益既可通过持续的经营收益来获得,也可通过直接获取资本利得而实现。作为公司经营决策的控制者,控股股东可以在第一时间知晓公司所有重要信息;作为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控股股东具有中小投资者难以比拟的持股优势;作为市场中的重要标志,其交易行为对股价变化具有重要的导向性,既影响着投资者对公司基本面和股价的预期,也影响着股价的稳定。因此,后股权分置时代,控股股东的角色更加多重化,这也就决定了他们交易目的和交易行为的复杂化:他们可能在公司股价低估时增持股票以扩大在经营收益分配中的比例,可能在公司股价高估时减持股份在股市中实现更高的收益,可能为发行新股或争夺公司控制权而操纵股价,也可能利用信息优势通过内幕交易获利;二是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来源有所不同。后股权分置时代,股权割裂的制度平台不复存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角色的多重化使其从资本市场后台步入前台;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因股权激励与上市公司利益捆绑在一起;上市公司并购战将因争夺公司控制权而日趋活跃;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壮大也使其地位和影响举足轻重。这些变化将可能使得侵犯中小股东权益的来源有着不同的表现:不平等的关联交易将逐渐减少,但是将出现更加普遍、更加严重的虚假信息披露,这主要体现在虚假披露手法更加隐蔽、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结合得更加紧密、更加重视选择性的信息披露;非流通股的上市流通将导致股权趋于分散,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将更加复杂,内部人控制将会更加严重,在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意识薄弱的情况下,内部人控制所带来的危害性可能远高于此前的非流通股一股独大的危害;非流通股的上市交易将使得控股股东操纵市场更加方便,控股股东、高管人员、机构投资者更有可能结成联盟,未来的操纵市场行为将更加复杂,内幕交易仍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法律制度构建层面存在差距。我国现有的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是比较系统的,特别是对一些主要的基本方面做出了规范,但仍然存在许多缺陷,有待于完善。一是股权平等原则难以真正落实。《公司法》所规定的“资本多数决”制度使中小投资者的权利常常被漠视,中小投资者往往只能“用脚投票”,其“用手投票”的权利被无形剥夺。加上《公司法》并没有相应地对股份公司控股股东的权利进行适当限制,也没有赋予持有少数股份股东的特殊权利以保持股权力量格局的均衡,结果导致控股股东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二是执法效率不高;三是诉讼机制不完善。在海外,股东为保护自身权益而提起的诉讼可有多种形式,按照原告主体不同可以分为两大类,即以投资者个人为原告主体的投资者个人直接诉讼和不以投资者个人为原告主体的投资者社会团体诉讼。而在中国,目前的证券民事诉讼仅仅是股东直接提出民事诉讼,在海外被认为是行之有效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集体诉讼制度在我国均未建立起来。由于诉讼机制不完善,赔偿机制也就难以真正落实。
建设中国资本市场股权文化的建议
尚福林主席在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大会上指出,要“在强化资本约束机制上下工夫,大力推动股权文化建设”。我们要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现状和历史经验教训,着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转变投资者行为特征,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积极引导和培育以“诚信、和谐、理性、法治”为核心的股权文化。
一是完善证券期货诚信档案建设。要动态收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并按照基础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等进行归类管理;加快建设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数据库,与各地区、各部门的诚信体系合作,加强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在上市、融资、业务资格、任职资格等行政许可中把信用情况作为重要依据,在日常监管中把信用情况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标准,在行政处罚中把信用情况作为处罚轻重的重要情节,有效解决违法失信成本偏低、重复恶意违规、有污点高管人员流动任职等突出问题。
二是培育信用中介机构。要拓宽资信评级在融资、资质审查等方面的应用范围,发挥资信评估公司、征信公司等机构的作用,积极开展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以弱化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降低投资者搜寻信息的成本、证券发行方的筹资成本、监管机构的监管成本。同时,切实提高审计、评估、律师、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执业水平,提高所出具报告的公信力,促进信息披露的公开、真实。
三是发挥新闻媒介的平台作用。要联合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主题宣传活动、通报信用建设进展情况、披露“黑名单”等形式,扩大诚信建设的影响力和渗透力,在资本市场营造一个“了解信用、重视信用、维护信用”的氛围,使诚信观念深入人心。
四是推动企业内部加强信用管理。企业内部加强信用管理,是提高我国资本市场信用程度的前提和基础。要组织企业信用内部管理培训,强化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使信用记录不良的企业、机构、个人在各企业的客户管理中被筛选掉,没有市场活动的机会和空间,从而形成对失信行为的市场约束机制。
完善公司治理,提升资本市场和谐度。在全流通条件下,随着市场机制的强化和市场运行规则的转变,股东与管理层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很多新的变化,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市场主体之间应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为突破口,重构利益格局,增进市场和谐。
一是强化管理层的信托责任。加大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选的持续培训力度,强化其对股东的信托责任意识,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观念。建立和完善控制权要约收购机制、经营者股权激励机制、市值管理考核机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等,从制度层面落实信托责任,促使管理层致力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和经营业绩的提高。
二是引入股东实质平等原则。参考2004《OECD公司治理原则》的建议,通过提供便利的投票征集渠道、降低提案最低股份比例要求、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为中小股东异地提案和投票提供便利、延长公司召集股东大会相关信息公告时间、提高公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等,保障中小股东行权的便利性,提高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
三是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作为现代企业的战略管理方式,其发展水平,已经成为资本市场走向成熟的标志。股权分置改革曾为我国投资者关系管理注入了强大的动力。应推进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持续化、专业化、细致化,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股东价值最大化为目标,提高公司透明度,增强年报等披露信息的可读性、完整性和纪实性,改进公司与投资者互动和沟通的渠道和形式,增强投资者的认同感和信赖感。
转变投资者行为, 提升资本市场理性度。我国资本市场的长期繁荣,需要在优化投资者结构、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回报上努力,促进投资者改变行为特征,树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的观念。
一是开展金融理财知识教育。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通过政府组织推动,有效利用现有的教育体系,逐步将金融理财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大力发展投资者教育社团组织,鼓励一些非营利机构专注于投资者教育,在全社会范围内通过各种方式普及基本投资知识和理财技能,鼓励资助社会团体组织开展公益性的投资者教育;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媒体以及在公共活动场所针对不同人群,开展不同层次的金融理财知识教育。通过金融理财知识的教育和普及,有效提高投资者的投资理财水平和能力,让广大投资者充分分享国民经济增长的成果,引导投资者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防范市场风险。
二是提高长期投资者的回报。挖掘、培育盈利能力强、主业突出、现金流充沛的优势企业进入资本市场,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鼓励和引导上市公司分红,加强对不派现或低派现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不断提高再融资的分红约束条件,促进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上市公司分红机制。同时,在单边征收印花税的基础上,取消红利税,使投资者由只能追求股票差价转向部分追求分红回报,树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的观念。
三是培育合格投资者。要以培育理性、成熟、合格投资人为目标,进一步改善机构投资者的结构和投资理念。对于股指期货、权证等金融衍生品,应实施合格投资者认证制度,就投资者的资金实力、教育培训资质、风险承受能力等提出要求,提高市场参与门槛,促进市场形成成熟的投资理念和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增加违规成本,提升资本市场法治度。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分析,违法违规的预期成本主要包括两个因素:违法违规行为被发现的概率,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程度。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必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等各种力量,切实提高资本市场的违法违规成本,使违法成本大于违法收益,从而对潜在的违法者起到震慑作用。
一是提高监管效率。明晰监管目标,调整监管体制,更新监管手段,强化事前监管和事中监管,提高监管工作的敏锐性和主动性。完善稽查提前介入制度,简化程序,统一规范,对有明显违法违规线索而常规监管手段无法深入调查的情况下,在正式调查程序启动之前,运用稽查手段开展相对简便、灵活和快捷的非正式调查程序,及时发现、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推进证券监管和解制度,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与公安机关、审计、财政等部门加强执法合作,及时打击各类证券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严格市场自律。加强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规范和管理,在确保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自律组织有效监督控制的前提下,巩固其市场运作的组织者、市场秩序一线监管者和违规行为的发现者地位,建立受理投资者诉讼请求、和解、调解机制,充分发挥自律监管具有的对市场异常情况和违法违规行为迅速作出反应及处理的能力。
三是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对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防止行政处罚一罚了之。适时取消起诉上市公司须以证监会行政处罚为前置条件的规定,引入集团诉讼制度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由投保基金酌情垫付或代付诉讼费用,降低中小投资者的诉讼成本,建设上市公司对大股东、中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会和经理层及中介机构的诉讼和民事赔偿机制,保障资本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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