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盗用他人信息,伪造信用卡,在某大型商业银行湖南、福建等地的分支机构共骗取现金120余万元,日前,龚永强、杨帆两名被告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分别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6年,并分别处以罚金10万元和5万元。 2006年7
因盗用他人信息,伪造信用卡,在某大型商业银行湖南、福建等地的分支机构共骗取现金120余万元,日前,龚永强、杨帆两名被告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分别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6年,并分别处以罚金10万元和5万元。
2006年7月,龚永强在掌握了伪造信用卡的方法后,通过互联网联络杨帆等人,合谋窃取他人卡号、密码及个人身份资料,由龚永强伪造银行卡后雇人至银行骗取卡内资金。自2007年2月至4月,龚永强等人合伙在湖南、福建、江西等地作案5次,骗取现金120余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22.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二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金融诈骗活动,骗取他人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官提醒,信用卡诈骗案件中以盗用、冒用情况居多,类似持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案件目前并不多见。这类犯罪隐蔽性强,此案再次提醒信用卡持有者,在注意保护好密码的同时,对自己的卡号、身份信息也要注意保密,以防止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同时金融部门也要加强信用卡的安全管理。
监督方式防骗必读生意骗场亲历故事维权律师专家提醒诚信红榜失信黑榜工商公告税务公告法院公告官渡法院公告
个人信用企业信用政府信用网站信用理论研究政策研究技术研究市场研究信用评级国际评级机构资信调查财产保全担保商帐催收征信授信信用管理培训
华北地区山东山西内蒙古河北天津北京华东地区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华南地区广西海南福建广东华中地区江西湖南河南湖北东北地区吉林黑龙江辽宁西北地区青海宁夏甘肃新疆陕西西南地区西藏贵州云南四川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