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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许霆”该当何罪?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

来源:广州日报 2008-11-27 11:15:01

看似尘埃落定的“佛山许霆”案再起新波澜。昨天,禅城区检察院向媒体透露,该院已正式就此案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指出禅城区法院对该案的一审判决上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定性不当,应以“信用卡诈骗罪&r

   看似尘埃落定的“佛山许霆”案再起新波澜。昨天,禅城区检察院向媒体透露,该院已正式就此案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指出禅城区法院对该案的一审判决上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定性不当,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而非“盗窃罪”定罪。
 不应定“盗窃罪”

 禅城区检察院表示,阿辉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在ATM机上实施了取款操作,使用了他人的信用卡。

 持卡人遗留信用卡在ATM机中时,虽然已输入密码,但尚未进行取款操作,款项仍处于银行保管之中,而阿辉正是通过“取款-输入金额-确认”等一系列操作,才最终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使用了他人的信用卡。

 此外,禅城区检察院还指出,阿辉未得到持卡人合法授权而使用他人信用卡,是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信用卡作为一种电子支付手段,要求使用者必须提供真实的信息,其中包括身份的真实性。这种真实性表现为真实的持卡人和持卡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案件中,阿辉并未得到持卡人的合法授权,利用他人遗留在ATM机上的信用卡,冒充持卡人向ATM机发出指令,具有明显的欺诈性,本质上符合诈骗“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方式,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其行为不仅侵犯了持卡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还侵害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

 禅城区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以阿辉“并未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只是按照自动柜员机的实际操作程序进行操作,柜员机依照真实的信息付款”为由,认为阿辉的行为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构成盗窃罪,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不相符。

 对量刑没有太多异议

 “对于法院的量刑我们没有太多异议。”禅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向记者表示,此次抗诉主要还是为了犯罪的定性问题。在他看来,法律需要具有足够的权威性,既然广大市民对该案到底该判为盗窃还是信用卡诈骗存有异议,司法系统就有必要越辩越明。

 该检察官还指出,既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专门针对这个具体的犯罪手法出台了司法解释, 而现又还没有出台与这个解释不相符的司法解释,那么就应按解释来办理案件。

 专家:

 可请全国人大法工委解释

 中国法学会会员王学堂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抗诉是检察院的权利,“佛山许霆”是盗窃还是信用卡诈骗,检察机关可以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将事情呈报给最高法院及最高检察院,再呈请全国人大法工委来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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