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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被冒名贷款引疑案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2008-11-25 10:02:44

顾大江:稀里糊涂成被告 “我这被告当得糊涂。”11月20日下午,焦庙铁匠村,见到记者的顾大江一上来就说,2007年11月19日他收到了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的传票,案由为借款合同纠纷。“去法院前,

  顾大江:稀里糊涂成被告

    “我这被告当得糊涂。”11月20日下午,焦庙铁匠村,见到记者的顾大江一上来就说,2007年11月19日他收到了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的传票,案由为借款合同纠纷。“去法院前,我都不知这合同‘长’啥样。”顾大江感觉,这事有些离谱。

    2007年12月12日,来到法院的顾大江诧异地发现,被告席上还有同村的顾敏、顾大亮和顾大宽,三人也不知为何而来。

    原告席上则是同村的顾建勇,“他是我们村的信贷员。”

    8点半,正式开庭。原告顾建勇诉称,被告顾大江于2005年5月23日与齐河焦庙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四万,被告顾敏担保。2006年5月10日借款到期后,二被告均未还款。为避免让二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作为另一担保人的他以自己名义转贷还清借款。因二被告至今无偿还垫付款之意,他诉至法院,同时增加担保人顾大亮、顾大宽为共同被告。

    在一份贷款人为“齐河焦庙信用社”的借款合同上,顾大江看到,借款人是自己;另一份借款凭证及保证合同上,借款人及债务人处,均签有“顾大江”,而担保人签名为顾建勇、顾敏、顾大亮、顾大宽、赵娣,并盖有各自印章,时间均为2005年5月23日。

    顾大江第一反应是法院弄错了,“签名绝不是我写的!”顾大亮、顾大宽也莫名其妙:“这合同我们见都没见过,更别说签名了。”

    被告中只有顾敏表示,保证合同上“顾敏”签名、印章是自己所写。这是咋回事?

    顾敏:并非为顾大江担保

    对于法庭上的那份“保证合同” ,顾敏另有看法,“上面虽有我签名,但我要担保的并非顾大江。”

    顾敏说,2005年5月,他去本村信贷员顾建勇家串门时,对方希望他能为其担保,向信用社借款四万。他在顾建勇家签字后,合同上其他签名处空白,“没想到,最后借款人成了顾大江。”

    对顾建勇索要垫付款一事,顾敏觉得可笑:顾建勇是那份保证合同规定的担保人之一,他还是该村信贷员。他认为,顾建勇有条件私开借款凭证,私盖他人印章,从而伪造借款保证合同,冒名借钱为自己所用,“他替顾大江和我偿还借款,为什么手中没有我们的欠条?”

    顾大宽、顾大亮也告诉记者,为了借款方便,他们的身份证及印章都曾短暂存放在顾建勇处。

    顾建勇:借款系顾敏冒用

    谜面似乎又指向了顾建勇。11月21日,记者电话联系上了他。

    “我是村里的信贷员。”顾建勇说,他的职责是把村里符合条件的人介绍给信用社的业务员,“我无权放款,更不存在暂管他人身份证及印章的情况。”对顾敏的说法,他逐一反驳:当时是顾敏找到他,希望能从信用社借款9万,可按规定其借款额超上限,顾敏想以顾大江的名义借款4万。

    “当时我们俩关系还很好。”顾建勇决定帮顾敏一个忙。在他的介绍下,顾敏以顾大江的名义从信用社借款四万,两人又在保证合同上签名盖章,“保证合同上其他人签名均为顾敏代签。”

    借款到期后,因顾敏在外包工程一时找不到,顾建勇考虑两人关系不错,这笔借款由自己介绍,他还是保人,遂以个人名义先将借款还清,未写欠条。

    “关系不好,我也不会把他介绍给信用社,后来也不会替他垫付借款。”但顾建勇也承认“按照信用社程序,该合同违章”。

    一审顾大江无责

    顶着顾大江的名字,四万元钱被贷出,最后又被还清。可究竟是谁冒名用了这笔借款,两位保人顾建勇和顾敏各执一词。庭审中,双方都同意对借款凭证上的签名进行字迹鉴定,但顾敏后以无力预交鉴定费为由而放弃鉴定。

    2008年1月9日,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顾大江、顾大亮及顾大宽未在借款凭证及担保合同上亲自签名确认,该合同存在缺陷,对原告要求三人承担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同时法院认定,被告顾敏冒名他人向信用社借款,作为实际用款人,应在原告偿还欠款后承担给付义务。

    判决下达后,顾大江三人总算松了口气。而2008年4月,不服判决的顾敏上诉至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事情又起波澜。

    两次笔迹鉴定起争议

    2008年5月30日,德州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青岛一家司法鉴定事务所进行笔迹鉴定,结果表明,借款合同上的“顾大江”与保证合同中“顾敏”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而4个月后,德州中级人民法院又委托北京一家鉴定中心再次鉴定,结果认定上述签名是同一人所写,非顾建勇笔迹。

    “到底哪次准?”顾敏质疑,为何进行两次鉴定?顾建勇则认为,第一次鉴定结果不准。

    案件似乎又回到了起点。德州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此案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两次委托鉴定的机构都经双方认可同意。

    目前,此案仍在德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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