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起至12月5日,公安部针对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修订后的《规定》,将有望明确加处罚款(滞纳金)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明确在哪种情况下,对当事人进行抽血检验;电子眼位置及时向社会
21日起至12月5日,公安部针对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修订后的《规定》,将有望明确加处罚款(滞纳金)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明确在哪种情况下,对当事人进行抽血检验;电子眼位置及时向社会公布;电子眼拍摄资料及时上传网络便于车主查询。
为便于读者了解《规定》修订前后,西安市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将发生怎样的变化,记者采访了西安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宣法处处长车强。
滞纳金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据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实际执行中,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迟交纳罚款,造成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为解决这一问题,此次修改参照最新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关于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增加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规定。另外,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交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安现状:
车强告诉记者,西安市交管支队从2004年已按照公安部的要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目前,西安市交管支队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
呼吸测试达醉酒才可验血
是否任何司机酒后驾车都要经验血检查?《规定》对酒后驾驶抽血检验的范围进行了调整,规定对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者超过醉酒临界值,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才进行抽血检验,从而减少了执法环节,提高了执法效率;同时增加了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可以抽血检验;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西安现状:
在节假日期间,交警为了有效遏止酒后驾车行为,经常在大街上对驾驶人进行酒精测试,由于醉酒和饮酒的处罚力度不同,许多当事人不积极配合交警工作,经常给交警执法加大难度。新《规定》明确验血情况,从而减少交警的工作强度。考虑到饮酒和醉酒驾驶的危害性,目前上路查验驾驶员酒精浓度时,都会由三个民警组成一个小组。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电子眼位置应向社会公布
目前,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俗称电子眼)对一些违法行为拍摄取证,已成为交通管理的一种重要执法手段。但是,由于没有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的程序,近年来,各地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中暴露出告知不及时、设置不规范、没有设置提示标志等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和争议。此次修改明确规定:“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同时,《规定》要求,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录入10个工作日内,交管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另外,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违法行为信息,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予以消除。
西安现状:
目前,西安市交管部门在西安市区已安装了300多处“电子警察”,随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了电子眼的位置信息,包括测速器、摄像头和测速车等信息。车强告诉记者,新《规定》实施后,将更加规范使用电子眼,及时告知拍摄记录。对设置不规范、没有设置提示标志等问题,将作出相应调整。除了自动抓拍的违法交通法规记录外,西安市各交管支队,要求交警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上传违反交通法规的视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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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地违法 105次司机被罚 10500元
杜宝良,安徽农民,在北京贩菜为生。
2005年5月23日,杜宝良偶然查询得知,自己于2004年7月20日至2005年5月23日在驾驶小货车运菜时,在每天必经的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头条西口被“电子眼”拍下闯禁行105次,被罚款10500元。此前,从未有交管部门告知他有违法行为。
2005年6月1日,杜宝良前往北京西城交通支队执法站接受了巨额处罚。北京交管部门随后向市属媒体披露“违法大王”接受万元处罚的事情,以期教育广大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不料,此事在媒体和公众中引起强烈反应,“杜宝良万元罚单事件”迅速成为政府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管理与服务是否失衡的热点话题。有媒体评论称,目前的交通执法有以罚代管、缺乏人性关怀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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